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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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76
颗粒名称: 第十二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100—101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十二條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如農民自有土地加租入土地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者,應留給等於當地每人平均數的土地,而將超過部份之租入土地抽出分配,但不得抽出其自有土地。如其自有土地加租入土地只超過新得地戶所分得土地之水平而不及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者,不抽不補,如不及新得地戶所分得土地之水平者,則補足之。
   原耕農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權者,其田面權價格,在抗日戰爭前者,得依抗日戰爭前的價格計算;在抗日戰爭以後者,按當時物價計算;但個別的應視當地情况規定,保留相當於當地田面權價格之土地。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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