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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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72
颗粒名称: 第八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99—100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八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八條所有應加沒收、徵收的土地,在當地解放以後,不論以出賣、出典、贈送或其他方式轉移分散者,一律無效,應計入分配土地的數目之內;其中有代價轉移者,應退還原價。 富農在當地解放後轉移分散的土地,如係自耕或僱工耕種部份,應承認其有效;但如屬於應徵收部份者,仍須徵收分配,有代價轉移者,一般亦應退還原價。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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