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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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70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98—99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六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六條在執行對待富農的政策時,應嚴格遵照土地改革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一)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財產,應切實保護,不得侵犯。
   (二)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一般應予保留;但在沒收、徵收土地後還不能解决貧雇農的最低的土地要求(如不到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八十左右)而當地農民羣衆又有堅决要求的特殊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徵收此項小量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但須保證給其留足當地中農水平之土地。
   (三)徵收半地主式富農的出租土地時,如其自耕或僱人耕種的土地少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者,應予保留連同其自耕或僱人耕種的土地在內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
   (四)徵收富農出租的土地(包括田、地、山)時,與此相連的塘、井、堤、壩等水利和各種林木、菓園、菜園、竹園、花圃,及其相連的莊房、廁所,亦得一倂徵收。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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