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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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072
颗粒名称: 第十三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3
页码: 33—35
摘要: 重庆市近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重庆市

内容

第十三條在分配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時,對於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的處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兩口人而從事農業生產又有勞動力的貧苦農民,在本鄉土地條件允許時,得分給多於一口人或兩口人的土地。
   二、郊區農村中手工業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關得酌情分配部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其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給。
   三、家居郊區農村中的烈士家屬(烈士本人得計算在家庭人口之內)、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員、戰鬥員、榮譽軍人、復員軍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包括隨軍家屬在內),均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得視其薪資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與其對於家庭生活所能維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從事其他職業而家屬居住郊區農村者,其家屬則酌情分給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其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家屬生活者,得不分給。
   五、郊區農村中,以從事農業生產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小販、苦力等,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六、郊區農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七、原籍郊區失業工人及其家屬要求回鄉分地者,經向當地工會或其他人民團體及區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審查批准,並徵得原籍區人民政府的同意後,在當地土地情况允許的條件下,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原籍郊區貧苦的失業教師,失業的自由職業者,自身能從事農業勞動,要求囘鄉分地時,同上辦理。 八、在分配土地時,如外來農民已在郊區安家生產者,應分給與當地農民同樣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對兩地耕種的農民(兩地戶,走脚戶),爲避免分地重複起見,應在取得原籍區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後,始得分給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九、還鄉的逃亡地主及曾經在敵方工作現已還鄉的人員及其家屬,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以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十、郊區農村業經人民政府確定的漢奸、賣國賊、戰爭罪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份子及堅决破壞土地改革的犯罪份子,不得分給土地。其家屬未參加犯罪行爲,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有勞動力並願從事農業生產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十一、原籍郊區之華僑囘鄉不再出國,願意從事農業勞動,要求分配土地者,得分給與農民同樣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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