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軍政委員會頒佈西南區土地改革期間保護民族文物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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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560
颗粒名称: 西南軍政委員會頒佈西南區土地改革期間保護民族文物暫行條例
分类号: D922.16
页数: 4
页码: 28—31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
关键词: 西南军政委员会 土地改革 民族文物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革命文物𩔖:凡有關革命的報章、雜誌、檔案、郵票、印花、土地證、路條、糧票、攝影圖片、表册、宣言、標語、文吿、繪畫、木刻、彫塑、傳記、墓表、革命先進和烈士的文稿、墨蹟及用品,如:兵器、旗幟、證章、符號、印信、照像、服飾、日常用品等,以及在革命戰爭中所繳獲反革命文獻和實物等。
   第二古生物類:凡古代動物植物的遺跡、遺骸及化石等。
   第三史前遺物類:凡史前人類的遺跡遺物及化石等。
   第四古建築類:凡古代建築或建築模型,及其附屬品等。
   第五繪畫類:凡歷代畫家的各種作品,和宮殿寺廟塚墓內的古代壁畫,及歷代具有高度美術價値的繡繪和漆繪等。
   第六彫塑類:凡有高度藝術價値的浮彫、彫刻、和宗敎的禮俗的彫像,及前代金石玉骨角齒牙陶瓷竹木等美術彫刻等。
   第七銘刻類:凡甲骨刻辭、璽印、符契、書版的彫刻及古代金石玉磚瓦竹木等之有銘記者。
   第八圖書類:凡具有歷史價値的圖書、簡牘、檔案、名人書法、墨蹟和抄本、孤本、絕本及珍貴的金石拓本等。
   第九貨幣類:凡古貝、古幣:如刀、布、錢、錠、交鈔、鈔票等及有關革命的錢幣鈔票。
   第十輿服類:凡具有歷史價値的車輿、船艦、馬具、冠履、衣裳、帶佩、飾物及織物等。 第十一器具類:几古代生產工具,兵器,禮器、樂器、法器、明器、儀器、傢具、日用品、文具和娛樂用品等。
   三、上條所列舉的各項文化遺產,凡係戰犯、漢奸、土匪、特務、地主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有者,應一律沒收,妥爲保存不得損壞,不得出賣,亦不得作爲財產分掉;如已分掉者,必須追囘。有能積極交獻與保護以上文物者,可以酌量給以奬勵。凡戰犯、土匪、特務、漢奸、地主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身份尙未明確,而擁有上條所列舉的各項珍貴文物者,則可暫時予以封存,以待將來分別處理。
   四、凡不屬第三條身份之地主,而持有第二條所列舉的各項珍貴文物,如自願捐獻者,可經當地人民政府轉請上級人民政府,酌予獎勵。
   五、凡任意破壞第二條所列舉的珍貴文物的分子,或利用職權將上項文物據爲己有的工作幹部,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六、凡土地改革完成區,區人民政府必須將上項文物造具詳細淸册,呈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彙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彙報西南軍政委員會聽候處理。
   七、各省、縣、區人民政府呈繳文物淸册時,應具下列要點:
   (一)關於古物淸册應注意品名、質地、大小(高長寬、直徑)、顏色、花紋、重量、文字、字體、收藏者姓名、完缺情形、來源、價格等。
   (二)關於古書淸册應注意其著者姓名、出版年代、出版地點、出版人、裝訂收藏者印鑑、鑑賞者印鑑、高廣、册數、卷數、頁數、函數、完缺情形、來源、價格等。
   八、凡各地名勝古蹟,如名寺古刹,及其附屬建築、地下建築、古佛像、碑碣、壁畫、古塚墓及其附屬建築古蹟、古文化遺址、名人故居等,不能移交者,可留在原地保管,應責成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保護,但應造具淸册,查明其地點、方位、座落、樣式、面積、完缺情形、內藏造像、壁畫、碑碣、匾額等,層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九、凡古蹟古墓應絕對禁止盗掘,如有任意盗掘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的處分。
   十、凡因進行築路開河等項工程,而無意中發現古蹟古墓古物時,必須隨時呈報當地人民政府,層報西南文敎部處理,報吿淸册中應注意其地緣起、工作過程、出土地質層、古物位置等項,所得古物,不得自流出售,未經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或科學院批准,領有發掘執照者,亦不得進行發掘工作。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考文件第三辑》主要介绍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朱德副主席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在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等二十六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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