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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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540
颗粒名称: 第五條
分类号: D523.5
页数: 2
页码: 22—23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章职权第五条。
关键词: 西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五條本委員會對上下級之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委員會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吿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之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吿。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西南區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行政區、市)的工作指示;轉報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請示、請求。
   (三)本委員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示、請求。
   (四)本委員會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行文致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向本委員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委員會各有關部門與各省(行政區、市)的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間之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市)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五)本委員會對各縣(市)的通令、公吿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發;各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覆,本委員會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須抄送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考文件第三辑》主要介绍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朱德副主席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在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等二十六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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