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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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539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523.5
页数: 3
页码: 20—22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章职权第四条。
关键词: 西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四條本委員會根據並爲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命令,行使左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行政區、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曁政務院的决議、命令,並在本委員會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吿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左列人員:
   甲、本委員會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區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副主任、委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委員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區人民行政公署秘書長、副秘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直屬省(行政區)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已、本區高等專科學校校長、副校長。
   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本委員會及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西南區槪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系、統一並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八)受中央之委託,指導在西南區直屬中央經管的財政、經濟、文敎、衞生等機關。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考文件第三辑》主要介绍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朱德副主席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在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等二十六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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