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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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53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職權
分类号: D523.5
页数: 4
页码: 20—23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章职权。
关键词: 西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四條本委員會根據並爲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命令,行使左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行政區、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曁政務院的决議、命令,並在本委員會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吿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左列人員:
   甲、本委員會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區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副主任、委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委員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區人民行政公署秘書長、副秘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直屬省(行政區)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已、本區高等專科學校校長、副校長。
   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本委員會及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西南區槪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系、統一並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八)受中央之委託,指導在西南區直屬中央經管的財政、經濟、文敎、衞生等機關。
   第五條本委員會對上下級之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委員會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吿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之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吿。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西南區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行政區、市)的工作指示;轉報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請示、請求。
   (三)本委員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示、請求。
   (四)本委員會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行文致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向本委員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委員會各有關部門與各省(行政區、市)的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間之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市)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五)本委員會對各縣(市)的通令、公吿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發;各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覆,本委員會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須抄送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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