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碣、匾聯的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530
颗粒名称: 闗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碣、匾聯的指示
分类号: D633.1
页数: 2
页码: 17—18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 民族性质

内容

爲加强民族團結,禁止民族間的歧視與侮辱,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十條之規定,對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加於少數民族的稱謂及有關少數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聯等,如帶有歧視和侮辱少數民族意義者,應分別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其辦法如下:
   (一)關於各少數民族的稱謂,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機關加以調査,如發現有歧視蔑視少數民族的稱謂,應與少數民族代表人物協商,改用適當的稱謂,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定,公佈通行。
   (二)關於地名:縣(市)及其以下的地名(包括區、鄕、街、巷、衚衕),如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的意思,由縣(市)人民政府徵求少數民族代表人物意見,改用適當的名稱,報請省人民政府備案。縣(市)以上地名,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徵求少數民族代表人物意見,提出更改名稱,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定。
   (三)關於碑碣、匾聯:凡各地存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意思之碑碣、匾聯,應予撤除或撤換。爲供硏究歷史、文化的參考,對此種碑碣、匾聯在撤除後一般不要銷毀,而加以封存,由省、市人民政府文敎部門統一管理,重要者並須彙報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如其中有在歷史、文物硏究上確具價値而不便遷動者,在取得少數民族同意後,得予保留不撤,惟須附加適當說明。以上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進行調査,提出具體處理辦法,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後實行。重要者,須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
   各級有關人民政府在執行以上工作前,應結合民族政策,須先在當地少數民族人民和漢民族人民中進行宣傳敎育,並與有關民族(包括漢族)的代表協商妥當,在大多數人了解之後始具體執行,以便進一步地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團結,而不致增加民族隔閡,甚或發生民族糾紛。
   此外,關於各民族歷史和現狀的藝術品(戲劇等)和學校敎材中內容不適當處,應如何修改,較爲複雜,尙待各有關機關硏究,並望各地民族事務機構提出意見。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考文件第三辑》主要介绍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朱德副主席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在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等二十六篇文章。

阅读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