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日以民社一字第六七號函覆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你暑本年十月十日民社字第五〇五號酉灰代電,及你暑民政廳本年十月十三日民社資字第五四九號酉元代電,均接悉。茲提出下列意見,希參酌辦理: (一)對失業工人、敎師和失學學生,應依照中央政務院本年六月十七日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及本年七月二十五日關於救濟失業敎師與處理失學學生的指示,分別辦理。 (二)由於上項人員的失業問題得到解决,我們感到城市失業問題,已不成爲重要問題。至於一般失業羣衆的處理問題,須俟土改後才能得到澈底解决;目前,祇能採取個別處理的辦法,分別給予介紹工作和以工代賑,或作其他適當的救濟和安置。對於個別貧苦人民,其已自備一部路費需要資助返鄕生產,且具有勞動能力、有家可歸、能自立謀生不給原籍政府增加處理困難者,始予酌情補助舟車費及生活費。至於對逃亡地主,則是說明政策動員其返鄕,而不是補助路費問題。 (三)各縣市在處理上項問題以前,對於個別情况,須有充分了解(可用通過戶口調査等方法,不必公開登記),能掌握具體材料,才能處理得恰當而有效;否則,會使一些壞份子從中騙取,鑽空子的。 (四)各地遣囘之僞軍政人員,無家可歸者,應按其勞動能力(或半勞動或其他技藝)分別的儘量協助其轉入生產。
(五)以上處理費用,在一般救濟粮內開支。
又、酉元代電漏附自貢市對兩湖籍居民調査材料,希補送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