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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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228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F831.2
页数: 1
页码: 148
摘要: 西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关键词: 西南区 金银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第四條人民儲存之金銀如在解放區遷移必須攜帶者,須申請區級或區級以上政府開給攜帶證,具明攜帶人姓名、住址、所帶金銀數量及攜帶理由、經往地點時間等。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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