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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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859
颗粒名称: 第三十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3—63
摘要: 西南軍政委員會暫行公文處理辦法簽辦批示擬稿及核判第三十條。
关键词: 西南区军政委员会 公文处理办法

内容

三十、文稿如以本會或本會主席名義行之者,必須經本會主席判行或祕書長代判後,始能繕發。餘類推。擬稿人應就行文所用名義,於稿面判行欄(卽稿紙中上端空白欄)塡明首長職稱(例如辦公廳文稿應塡主任副主任),並在稿紙名稱(卽稿端所列某機關稿)所留空白括弧內塡
  明其名義(亦卽機構名稱,例如本會文稿可塡一會字,辦公廳文稿可塡一應字或辦公廳三字),以資識別,而便首長判行,並便各級負責核稿人均在核稿欄內簽署。預計核稿層次過多,該欄不能容納時,可就判行欄加闢上級核稿人簽署地位。如擬稿人爲本會某某部某某處某某科科員,或科員以下工作人員,所擬爲本會文稿,則科長、處長、以至部長,卽爲各級負責核稿人,自下而上依次核閱簽署,呈轉至主席判行。餘類推。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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