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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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802
颗粒名称: 第十一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0—47
摘要: 西南軍政委員會試行辦事通則第十一條。
关键词: 西南区军政委员会 试行办事通则

内容

第十一條本會各部門承辦公文函電,須用本會名義並經主席核定判行後始能發出者,規定如左:
   一、關於轉發中央的决議和命令,頒發本會的决議和命令,及審查指示其執行。
   二、關於重要工作處理後對中央政務院的報告,及有關全國性工作向中央政務院之事先請示,與事後報告。
   三、關於重要計劃的决定實行或變更實行,和一般工作的聯繫、統一與指導。
   四、關於西南區行政法令、條例、規章的依規定制定,及解釋或變更。
   五、關於工作人員依規定辦理的任免、考核和奬懲。
   六、關於西南區各級政府、本會各部門人事編制的編列、審定和轉報核准。
   七、關於本會和西南區各項預算、决算依規定的編擬、審核和轉報核准。
   八、關於本會對外文告。九、關於本會證明文件。
   以上各項行文,各部門撰稿並經負責人核簽,或與其他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呈由主席審核判發之。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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