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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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769
颗粒名称: 第五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條。
关键词: 西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五條本會對上下級之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會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告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之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告。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西南區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行政區、市)的工作指示;轉報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請示、請求。
   (三)本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示、請求。
   (四)本會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行文致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向本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會各有關部門與各省(行政區、市)的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間之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市)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五)本會對各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發;各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復,本會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須抄送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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