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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80
颗粒名称: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28
摘要: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失业工人
内容
受救濟之失業工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發其救濟金:
(一)經勞動局介紹就業或自行就業和復工者,其救濟金發至就業復工日為止;
(二)參加以工代賬或生產自救者,其救濟金發至開始工作日為止;
(三)有就業機會而無故拒絶者,停發其救濟金;
(四)有參加以工代賑或生產自救工作的機會而無故拒絶,或已參加而中途無故退出者,停發其救濟金。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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