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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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80
颗粒名称: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28
摘要: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失业工人

内容

受救濟之失業工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發其救濟金:
   (一)經勞動局介紹就業或自行就業和復工者,其救濟金發至就業復工日為止;
   (二)參加以工代賬或生產自救者,其救濟金發至開始工作日為止;
   (三)有就業機會而無故拒絶者,停發其救濟金;
   (四)有參加以工代賑或生產自救工作的機會而無故拒絶,或已參加而中途無故退出者,停發其救濟金。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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