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79
颗粒名称: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28
摘要: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失业工人

内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救濟金:
   (一)在解僱時,已領取一定時期工資的解僱費,尚未滿期者;
   (二)本人或其家庭有其他收入能維持生活者;
   (三)受其他機關救濟者;
   (四)業經囘鄉生產,為企圖領取救濟金而重返城市著;
   (五)已領退休金或殘廢撫卹金者;
   (六)不合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者。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