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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79
颗粒名称: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28
摘要: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失业工人
内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救濟金:
(一)在解僱時,已領取一定時期工資的解僱費,尚未滿期者;
(二)本人或其家庭有其他收入能維持生活者;
(三)受其他機關救濟者;
(四)業經囘鄉生產,為企圖領取救濟金而重返城市著;
(五)已領退休金或殘廢撫卹金者;
(六)不合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者。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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