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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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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36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17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工会法
内容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得妨礙工會基層委員會及所召集之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之活動。但工會組織召集的各種會議,應在生產時間以外舉行,如有特殊情况須在生產時間内舉行時,必須取得行政方面或資方之同意。不脫離生產之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的活動需要佔用生產時間時,必須由工會通知行政方面或資方;但每人每月佔用生產時間,總共不超過兩個工作日,工資由行政方面或資方照發。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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