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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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93
颗粒名称: 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3
页码: 110-112
摘要: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省、市人民政府得設置勞動局,掌管勞動行政事宣。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劳动局

内容

(一)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省、市人民政府得設置勞動局,掌管勞動行政事宣。
   本通則所稱市,係指中央直轄市、大行政區直轄市及工商業發達的省轄市。
   (二)省、市勞動局,受本省、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大行政區勞動部的决議、指令及所賦與的
   任務。其職責如下:
   一、監督一切公私營企業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勞動政策和所頒佈的各項勞動法令;
   二、調處與仲裁私營工商案中的勞資爭議,並調整公營企業中的公私關係;
   三、審查登記及批准公私營企業中的集體合同、勞動契約及工廠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四、監督國家統一工資標準的實施,並硏究有關工資事宜;
   五、監督與指導公私營企業中實施勞動保險事宜;
   六、檢查工礦安全衛生並督導勞動保護實施事宜;
   七、監督興指導公私營企業中女工童工的保護事宜;
   八、督導公私營企業提高勞動紀律,獎勵勞動模範等事宜;
   九、協助政府教育部門及工會組織硏究並督導職工業餘教育實施事宜;
   十、調查登記職工的就業失業狀况,適當調劑勞動力,設法安置失業職工;
   十一、定期向大行政區勞動部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做工作報告,並呈送其一切决議和所發指令。
   省勞動局除執行上述職責外,還有領導省内各種勞動行政機構進行工作之責。
   (三)省、市勞動局根據中央决定的勞動政策及頒佈的勞動法令,擬訂適合本省、市具體情况的單行法令、實施細則及辦法,送請上級政府批准或備案。 (四)省、市勞動局設局長一人,主持全局事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協助局長執行職務。
   (五)省、市勞動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得設左列室、科、會、所,分掌職務。
   一、祕書室掌管人事、文書、總務及其他行政事宜;
   二、調查硏究室掌管調查、硏究、統計、編纂及協助職工業餘教育之實施等事宜;
   三、調處科掌管調處公私營企業中的勞動爭議等事宜;
   四、審查督導科掌管登記、審查公私營企業中的集體合同、勞動契約、工廠規則,並督導公私營企業提高勞動紀律,漿勵勞動模範等事宜;
   五、工資科掌管監督國家統一工資標準的實施,並調查硏究公營企業中的工資情况等事宜;
   六、勞動保險科掌管勞動保險的籌劃、檢查、督導等事宜;
   七、勞動保護科掌管工礦安全衛生設備的硏究、檢查及勞動保護的督導等事宜;
   八、仲裁委員會由勞動局聘請總工會、工商業團體的代表及其他有關機關與社會團體的代表組成之。凡勞動爭議經調解無效者,均由本委員會仲裁之;
   九、勞動力調配委員會由勞動局、總工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共同組織之,負責硏究審查計劃有關勞動力調配問題;
   十、工礦安全衛生委員會由勞動局聘請總工會、工商業團體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和專家共同組織之,負責提供改進工礦安全衛生設備等項的建議;
   十一、勞動介紹所掌管失業職工登記及介紹職業事宜。
   (六)省、市勞動局所屬室設主任,科設科長,所設所長,必要時得設副職,下設科員及辦事員。
   (七)仲裁委員會、勞動力調配委員會,工礦安全衛生委員會,均設正副主任委員及祕書,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若干辦事人員。
   (八)業務繁重的市勞動局,有必要時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批准得設處分管各科。
   (九)省勞動局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得兼管所在地市勞動局業務,中央直轄市及大行政區直轄市勞動局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亦得兼管所在省勞動局業務。
   (十)省、市勞動局,每週至少舉行局務會議一次,局長、副局長、主任、科長、所長及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均須出席,其他有關業務人員,必要時可列席。 (十一)省、市勞動局,應依據本通則的一般規定和轄區大小,業務繁簡,將第五項列舉的各部門,加以增減合倂,擬定其機構編制草案,經本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並送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或送經大行政區勞動部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案。
   (十二)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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