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調配倉庫物資的幾個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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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60
颗粒名称: 關於清理調配倉庫物資的幾個具體規定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3
页码: 76-78
摘要: 關於清理調配倉庫物資的幾個具體規定。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物资调配

内容

甲、組織
   一、各大行政區應立卽成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分會(以下簡稱分會),以各該區財委會主任副主任或祕書長兼分會主任,當地野戰軍後勤部部長兼副主任。
   二、中央人民政府鐵道部、重工業部、財政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質易部、交通部、郵電部(會同軍委三局)、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及軍委衛生部,均應成立各該部之倉庫清理調配分會(亦簡稱分會),以部長或副部長兼分會主任,材料部門負責人兼副主任。其他財委所屬各部,亦可酌情設立分會。
   三、各分會均直屬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以下簡稱總會)領導,並得視省市或企業的需要,在各分會之下,設支會及清理小組等。分會每十日應向總會作書面報告一次,重要事件應隨時報告之。
   四、總會可組織工作團,派赴各地協助倉庫清理工作,工作團可參加分會工作,並得檢查任何倉庫及分會與各分會所屬支會及小組的工作。
   乙、清理及表報
   五、各地區接管倉庫(非生產單位的)應立卽停止調動,進行清理,造册上報(如表式一)。除華東按三月三十一日結存量上報外,其他各區均報原接管數量報表四份,自存一份,三份交分會,分會轉呈總會兩份。在政務院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决定公佈前已行調配之器材,亦應逐級彙報總會。
   六、各企業部門所屬倉庫,由各該企業自行清理,各部分會派員督促檢查,首先應清理原材料及機器按表式二、三填報(六月底前報來)。房地產等其他資產另行呈報(可在七月底完成)。所填數字均應為五月三十一日實際庫存。清册報四份,自存一份,主管企業一份,各部分會一份,總會一份。在清庫工作中,除生產必需者外,不得轉移調動。
   七、各部分會在清理過程中,如發現所屬企業倉庫存有大宗重要器材,係該企業所不需用者,應立卽報告總會,以便及時調配。
   八、各地區分會應逐月報告所屬各庫收支情况(附表式四),各部分會應將每月收支情况擇要報告(必需逐月報告之主要器材項目由各部自行規定,限四月三十日前報總會備查)。
   九、各項表册中物資均統一編號由總會頒發,未頒發前可先填本單位編號,由各分會(或支會)製定之。計量單位一律用公制,亦由總會規定頒發。
   十、清理物資卽時作價填報,作價辦法另訂之。(附發)
   丙、調配及出售
   十一、各地區接管倉庫物資調配權屬於總會(軍事系統由軍委後勤部負責),各分支會不得調配。在政務院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决定宣佈前,各地區已分配者,經報總會後,總會得另行調配之。
   十二、各接管倉庫物資卽開始由中央統一調配,需用部門經中財委批准,由中央財政部辦理財務手續後,發給支付通知。各地分會接財政部支付通知後,應立卽撥付。為便利調配,財政部派專人駐上海、重慶、桂林(屬總會工作團領導)辦理計價撥付手續。
   十三、各生產企業倉庫中原材料應保有數量,暫規定如下:
   1.生產及日常修理用原材料,以部為單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之使用量,特殊情况需要超過者,應説明理由(填在備考欄)。
   2.建築用料不得超過半年用量。
   3.工程用料不得超過該工程之半年預算量。
   凡超過上列規定之物資,均應作為多餘物資劃歸國家收入(如已估價上報投資者,調配時由財政部按收囘資金記賬)按第十二條辦法調配之。
   十四、所有軍用品,如彈藥、軍械、現成裝具,一律歸軍事系統調配;但可以製造軍用品之原料材料不在此限。
   十五、各地區已撥交貿易部門出售之物資及貿易部門接管之物資,其未出售並未與該公司商品混合者,均由中央財政部與各該貿易公司商定合同,分期出售,其收入全部解繳國庫,不得作為貿易囘籠。
   十六、不適於貿易出售之非工業物資,得由工作團與當地分會商量决定,交中央財政部就地組織拍賣行出賣之。
   十七、物資調配價格由領用部門與中央財政部商洽决定,報表中所列價格僅作參考。
   丁、保管及修整
   十八、各倉庫物資均由分會及所屬原接管單位負責保管並經常檢查,以防損壞,如有損失,應查明原因,逐級上報總會。
   十九、接管倉庫物資中必要修整者,應由各地分會提出計劃及費用預算,報總會核轉中財委核准後進行。
   二十、接管倉庫中殘缺不全之機器,應儘量就地修整,俟修整妥善堪供使用時,始可調撥,如領用部門急需而又能自行修理者,可減價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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