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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05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六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六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鐵路、公路、河道兩旁的護路、護堤土地及飛機場、海港、要塞等佔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劃定綫路並指定日期開闢的鐵路、公路、河道及飛機場等應保留土地者,須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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