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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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5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2
页码: 51-5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沒收和徵收的山林、魚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菓園、蘆葦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應按適當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統一分配之。為利於生產,應儘先分給原來從事此項生產的農民。分得此項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於經營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原有習慣,予以民主管理,並合理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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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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