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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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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5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2
页码:
51-5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沒收和徵收的山林、魚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菓園、蘆葦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應按適當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統一分配之。為利於生產,應儘先分給原來從事此項生產的農民。分得此項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於經營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原有習慣,予以民主管理,並合理經營之。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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