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辦理公私登記時對交行經管的各種性質的股份應分别註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59
颗粒名称: 各地辦理公私登記時對交行經管的各種性質的股份應分别註明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193-194
摘要: 各地辦理公私登記時對交行經管的各種性質的股份應分别註明。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公私合营企业

内容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十月三十一日(52)財經私字第七三號通知
  查各地私營企業及公私合營企業辦理公私登記所送之股東名簿,對於交通銀行管理的各級財政部門的股份和各種代管股(如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反革命分子等嫌疑股份,臨時凍結尙未處理的股份,公私合營企業未辦股權登記的股份),多未分別說明性質,而統列爲交行代管股。有些地方對於私營企業未辦股權登記的股份(這種股份依照本委(51)財經密私字第六六二號指示,應由企業代爲管理),亦交由交行代管,這是不對的。至於有少數公股但仍由私人負主要經營責任的企業,其未登記股份,亦應由企業而不應由交行代管。祇有公私合營企業未登記股份才應照本委(51)財經密私字第四九三號指示由交行代管。爲便於分淸股權性質並避免私營工商業者的顧慮起見,應由各地工商行政機關在核轉公私登記時,注意審閱股東名簿。對交行所管理之財政部門的股份,應註明爲交行管理股,以別於代管股。至於交行代管的嫌疑股、臨時凍結股及公私合營企業未登記股,應分別註明爲代管嫌疑股、代管臨時凍結股及代管未登記股。其應由企業代爲管理未登記的股份,應卽劃歸企業代爲管理,幷在股東名簿內註明企業代爲管理。
  又各地工商行政機關對於有少數公股的企業是否作爲公私合營性質或仍視同私營,應於核轉公司登記時分別說明,以便分別塡發公私合營或私營登記執照。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