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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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04
颗粒名称: 闗於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
分类号: F406.7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核資字第十四號指示 (一)呆滯材料的處理:一、凡屬下列各項的材料應列爲呆滯材料: 1.在本企業系統內,非爲生產上或經營上所需要者。 2.材料品質不良或規格不合、無法改造利用者。或雖能予以改造利用,但不合乎經濟原則者。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核資字第十四號指示 (一)呆滯材料的處理:一、凡屬下列各項的材料應列爲呆滯材料:
  1.在本企業系統內,非爲生產上或經營上所需要者。
  2.材料品質不良或規格不合、無法改造利用者。或雖能予以改造利用,但不合乎經濟原則者。
  3.超過定額儲備的超儲物資。在國內外市場均能正常供應,實無超額儲存之必要,或超過一定時間一定數量,而無長期的大量的儲備之必要者。
  二.下屬企業的呆滯材料,各領導部門,應在管轄系統內,積極負責組織調節。各級企業,須作深入檢查,本“物盡其用”並合乎“經濟原則”盡先設法利用。
  三、呆滯材料凡屬於國防重要物資中央統一調配物資以及有高度經濟價値或文獻價値的物資,應詳列品種、規格、數量、用途、新舊程度、存放地點等造冊逐級審核上報,由中央物資分配機關統一分配或儲備。
  四、超過定額儲備,但按一九五二年生產尙需耗用,不宜加以轉撥調配、出售、而有短期儲存必要的物資,訂出使用計劃,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五、凡經以使用、調節、超額、特殊儲備等以外之呆滯材料,應以積極方法,進行有組織的,有計劃的按下列順序處理:
  1.在國營企業間進行調節。
  2.向地方公營企業洽售。
  3.委託國營貿易部門或公營信託部門代售。
  4.會同當地工商局與物資管理部門,進行標售或拍賣。
  六、全部呆滯材料包括一九五二年尙需耗用有儲備必要的物資,均應作爲企業的資產,在核定資金後,凡多餘資金應訂出上繳資金計劃,經核准後按計劃分期上繳。凡屬國防重要物資,必須由中央物資儲備部門儲備者,按貿易原則經由銀行結算方法進行購儲。
  呆滯材料在處理過程中,其資金有影響定額流動資金週轉時,企業部門得提出信貸計劃,由銀行審查後,在定額資金範圍內按信貸手續予以信貸調節,但必須按處理計劃分期歸還。
   (一)超額特殊儲備材料的處理:
  七、超過一九五二年生產所需用,並根據目前生產任務暫非必需,但經過一定時間後,又爲必需的重要物資,不能以其他物資可以代用,在國內外市場上不易購到,有爲一定時間一定數量儲備之必要者,應訂出超額特殊儲備計劃,將品種、規格、數量、用途等詳細列冊上報,經中央財經委員會批准,由各部門儲存,其儲存時間,如在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能够供應的物資,但於一九五三年內不能交貨,且爲一九五三年所需用者,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儲備期;在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能够供應的物資,但於一九五四年內不能交貨,且爲一九五四年所需濟,最多不得超過二年儲備期。
  八、夲企業必需的專用物資,非爲其他企業所需要,而無法進行調濟,但又不宣標賣和出售,有儲存之必要者,可按其實有儲存數量爲其超額特殊儲備額。
  九、超額特殊儲備物資,經中央財經委員會審核批准後,在定額流動資金以外,另行核撥超額特殊儲備資金,此項儲備資金,在計算資金週期時,可以不予計入。
   (三三)價格、差價和調配費用的處理:十、呆滯材料與超儲材料的估價,必須以嚴肅認眞的態度,進行正確的重估價格,不得故意壓低或抬高,以免國家資金造成不可計算的嚴重損失,各主管部門必須切實進行嚴格審查。
  十一、在處理呆滯材料過程中,因折卸、搬運、保險、損耗等所需實際費用,以及原估價格與調撥出售價格等所發生之差額損益,首先在處理呆滯材料總損益中結算之,其總差額爲盈餘者,應全部上繳,如差額爲𧇊損者,可在上繳多餘資金中扣除,但其損益必須詳細列表上報,逐級負責審核,最後向財政部門報核結算。在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損益,由企業部門先行存支,每半年(六月末或十二月末)或呆滯材料全部處理完畢後,進行結算。
   (四)調節機構的組織:十二、各級企業系統中應指定主要幹部,在親自領導下,加强材料供應部門的工作,並由核資委員會、財務、計劃等部門參與審查和調配物資事宜。
   突擊調節物資工作結束後,其經常物資調節工作,是爲材料供應部門的日常業務,並成爲經常的工作制度。
  十三、中央及各大行政區由財委物資分配機關,及核資委員會,各企業主管部、局與物資管理局等部門,組織臨時的物資調節委員會(或加强現有的物資調配委員會)並由物資分配機關兼任辦公機關,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的在各部之間,進行必需的物資調節工作。各級企業與臨時物資調配委員會,均需抽調專門人員,組織呆滯材料的鑑定工作。
  十四、物資的調節與出售,必須預先編造調節與出售計劃,中央直屬企業應報送中央主管部審查批准。大區代管國營企業或大區自營企業應報送大行政區財委審查批准。
   中央財經委員會三月十七日附: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的修正條文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財經計物字第六九〇號通知企業部門呆滯材料與超額特殊儲備材料處理辦法(一)項三條中,關於中央統一調配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現爲便利企業呆滯材料的加速處理,特修正如下:(1)凡屬國防專用重要物資,除盡先調撥給本區內軍區外,其餘如無法在本區內進行調節者,應詳列品種、規格、數量、用途、新舊程度,估價標準,存放地點及處理意見等造冊逐級審核上報,以便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調配。
   (2)凡屬高度文獻價値之物資、應詳列表冊,報送歷皮與文物主管部門商請處理。
   (3)凡屬中央統一調配之十七種物資,均由各部門與各大行政區組織調節和處理,並於處理後報企業主管部門及中央物資分配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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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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