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决算報告編送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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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881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决算報告編送暫行辦法
分类号: F406.7
页数: 6
页码: 54-59
摘要: 本辦法根據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制定之。關於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及審核,悉依夲辦法之規定辦理。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關於國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及審核,悉依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所屬國營企業,包括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銀行、貿易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的企業(以下簡稱基層企業)。
  二、基層企業的主管機構,包括總分專業管理局、總分公司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機構)。
  三、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主管國營企業的部、會、行、署、局、處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部門)。
  第四條基層企業每月應編造月份計算報吿,每季編造季度結算報吿,每年編造年度决算報吿,並按隸屬系統,及時報送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
   月份計算報吿,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槪稱爲决算報吿。
  基本建設工程的决算,除適用上項規定外,並應於工程完竣時,依照預算决算暫行條例之規定,另編决算報吿圖送財政機關審核,其具體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基層企業如因事實困難,經由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商得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得免編送月份計算報吿或減少其會計報表。
  第六條基層企業辦理結束(包括改組、撤銷、合併等)期間,應分別編送决算報吿如下:
  一、在開始結束時,應將全部財務狀况,編造初步决算報吿,送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備查。
  二、在辦理結束過程中,仍應依照本辦法按月、按季、按年編送决算報吿,但月份計算報吿得免予編送。
  三、在結束完竣後應卽編造終結决算報吿,其報吿程序與年度决算報吿同。
  第七條各級主管企業機構對於所屬基層企業上報的决算報吿,應逐級審核、批覆、彙編加註審核意見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及其同級財政機關。但對於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吿,經由主管企業部門商得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得免予彙編、轉報。主管企業機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分視同基層企業。
  第八條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各基層企業上報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批覆、彙編加註審核意見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及財政機關。但對於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吿,經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得免予彙編、轉送。
  第九條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對於上級委託代管各基層企業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批覆,並分業彙編加註審核意見轉報或層報各委託主管企業部門及其同級財政機關。
   第十條財政機關對於主管企業部門送達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經同意後卽通知原送部門。對於年度决算報吿並應加註意見,轉報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
  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財政機關並應將各該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决算報吿呈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决算報吿保存年限規定如下:
   一、月份計算報吿——三年。
   一、季度結算報吿——五年。
   三、年度决算報吿——永久保存。
   月份計算報吿、季度結算報吿如有個別特殊情况,須縮短保存
   年限時,應由主管企業部門徵得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
   前項報吿保存年限屆滿後,各單位得報經上級同意銷毀之。
   第二章內容及編造根據
   第十二條决算報吿包括下列二部份;
   一、會計報表。
   二、財務情况說明書。
   第十三條會計報表的種類與名稱,主要包括下列各表:
   一、屬於月份計算報吿者: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生產費用表。
  4.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二、屬於季度結算報吿者: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銷售利潤計算表。
  4.生產費用表。
  5.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6.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
  7.主要產品成本分析表。
  8.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
  9.總分類賬科目餘額表。
  10基本建設資金收支明細表。
  11大修理基金收支明細表。
   三、屬於年度决算報吿者:
  1.資產負債表。
  2.固定資產增減表。
  3.政府資金增減表。
  4.國庫撥款及特種基金增減表。
  5.損益表。
  6.銷售利潤計算表?
  7.生產費用表。
  8.成本計算表(依產品分類)。
  9.成本計算表(依成本項目分類)。
  10企業管理費及車間經費明細表(主管企業部門及主管企業機構得免予彙編。)
  11流動資金運用情况分析表。
  12總分類賬科目餘額表。
  13基本建設資金收支明細表。
  14未完基本建設工程明細表。
  15大修理基金收支明細表。
  第十四條財務情况說明書的內容,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主要包括下列各事項:一、財務收支計劃的完成情况。
   二、財務狀况的分析。
   三、損益原因的分析。
   四、成本的分析。
   五、流動資金過轉情况。
   六、今後會計工作的改進意見。
  財務情况說明書,在辦理月份計算時得免編報,季度結算時得扼要編報,年度决算時應將全部情况詳細編報。
  第十五條基層企業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會計紀錄及其他有關資料編造之。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所屬上報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彙總編造之。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的會計報表,應包括本身所有有關企業資金的資產負債及零星損益在內。
  第十六條會計報表的格式及所列的項目,除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已有統一規定者外,應由主管企業部門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屬於成本報表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統一規定,但事前須取得中央統計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企業的財務情况說明書,應根據會計紀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編造之。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的財務情况說明書,應根據所屬上報的財務情况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資料編造之。
  前項財務情况說明書應由會計部門編造,但機關首長應責成各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報送及審核程序第十八條决算報吿編造份數及報送機關規定如下:
  一、基層企業應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直屬的基層企業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二、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其二級以下各級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或下級主管企業機構原報的一份送上級主管企業機構。一級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二級主管企業機構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三、主管企業部門應編造五份,一份自存,三份送同級財政機關,一份連同各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
  四、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機構對於委託代管企業,應分業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
  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對於委託代管企業,應分業編造六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份送同級財政機關,二份連同各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各委託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委託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以上規定編造的份數,如有必要,經上級同意得酌量增加。
  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吿的種類與份數等,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會商後,規定之。
   第十九條决算報吿報送期限,規定如下:
   一、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二十日內、季度結算報告於季度終了後二十五日內、年度决算報吿於年度終了後四十日內送達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
  二、主管企業機構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四十日內、季度結算報告於季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年度决算報吿於年度終了後七十日內送達主管企業部門。
  三、主管企業部門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五十五日內、季度結算報吿於季度終了後六十日內、年度决算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九十日內送達同級財政機關及財政經濟委員會。
   四、基層企業辦理結束時,其終結决算報吿結束完竣後三十日內送出。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包括中央委託代管企業),各級决算報吿報送期限,得由各該主管企業部門自行規定之,但其主管企業部門决算報吿送達同級財政機關的期限,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月份計算報吿——月終後六十日。
   二、季度結算報吿——季度終了後七十目。
   三、年度决算報吿——年度終了後一百日。
  如有特殊困難不能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送達者,經財政機關同意,得延長之,但至多不得超過十五目。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機關審核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年度决算報吿的日期,不得遲於年度終了後一百五十日。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財政機關審核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年度决算報吿的日期,不得遲於年度終了後一百二十日。
  主管財政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審核批覆所屬决算報吿的時限,以不影響决算報吿報送財政機關的規定期限爲原則。
  第二十一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審核所屬上報的决算報吿時。如發現錯誤,應於查明更正後彙編,並將更正部分通知原編送機關。如有改進意見應在財務情况說明書內敍述之。
  第二十二條財政機關審核主管企業部門所送的决算報吿時,如有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内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認爲同意。主管企業部門接到財政機關的書面意見後,應於二十日內答覆,否則卽認爲同意。
  第二十三條財政機關與主管企業部門對於審核决算報吿的意見不能一致時,應由各該級財政機關分別提請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解决之。
  第二十四條財政機關審核决算報吿時,得向主管企業部門或通過主管企業部門向主管企業機構、基層企業查閱賬冊,調取證件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中央統計部門得就所體决算報吿中有關成本各表,另訂編送份數、期限及彙編辦法。
   第四章資產估價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中房屋及設備、建築物、動力設備、傳導設備、機器及設備、工具及生產用器具、運輸設備、榢具用品、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除一九五一年底以前原有設備槪依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淸產估價條例中所規定之原則估價外,其餘應以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爲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土地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依國營企業資產淸理及估價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及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攤銷後餘額爲標準。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原價之內容規定如下:
   一、購入者—包括買價及可以使用前所發生的裝直、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二、自裝者——包括製造過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等工廠成本。
   三、接管者——包括依法核定的淸點估價及可以使用前所發生的裝置、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四、撥入之未經使用者——包裝撥出單位的賬面價値,及因調撥所發生的裝置、運輸、裝卸、包裝、保險、整理、驗收等費用。
   五、撥入之已經使用者——照撥出單位的原價減去基夲折舊準備後的賬面價値計列,其因調撥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等費用,應按其資金來源分別列作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或逕作費用處理。
   六、捐贈者——按市價估計其價値,並包括可以使用前所發生的裝置,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儲存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基本折舊之計算方法,以直線法爲原則。
  第二十九條提出資產中所屬投資,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投資額減除已核定的抵銷數爲標準。
   其他投資及存出保證金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標準。
  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國庫利潤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實際解繳數爲標準。
  第三十條定額資產中原料、材料、燃料、半成品、產成品、商品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低値及易耗品及待攤費用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攤銷後餘額爲標準。
   第三十一條前條所稱定額資產原價之內容規定如下:
   一、購入者——包括買價及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二、自製者——包括製造過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等工廠成本。
   三、接管者——包括依法核定的淸點估價及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四、撥入者——包括撥出單位之賬面價値或雙方商訂之調撥價格,及內調撥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五、捐贈者——按市價估計其價値並包括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儲存等費用。
  第三十二條在編造年度决算報吿時,對本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定額資產之原價,有調撥價格者,應照調撥價格調整,無調撥價格者,如主要品種或多數品種高於市價或低於市價(指重置價格)達百分之五時,應照市價調整,其產生之差額,經財政機關同意後應轉列“政府資金”項目,未經財政機關同意前暫列“定額資產溢價”或“定額資產折價”項目。
  第三十三條淸算及其他資產中應收賬款及應收往來款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人欠數額減除壞賬爲標準。應收賬款,應收往來款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爲壞賬:
   一、估計不能收囘,且經上級機關批准者。
   二、追索而經司法機關批駁者。
   三、已逾法定追索期限者。
   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攤銷後餘額爲標凖。
  第三十四條淸算及其他資產中外幣及外幣存款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牌價爲標準,其所產之差額,以適當之營業外損益項目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資產中,已完基本建設、未完基本建設、材料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標準。
   基本建設資產中,設備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減除折舊爲標準。
  第三十六條大修理資產中,已完大修理工程、未完大修理工程及材料等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標準。
   第五章其他有闗事項之處理
  第三十七條基層企業於編造决算報吿前應將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未收、應付未付等有關權責發生的會計事項,在賬目中予以適當處理。
   第三十八條基層企業於編造年度决算報吿前應淸查所有財產,其具體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基層企業於編造年度决算報吿前一個月,應卽開始將應收應付款項分別與有關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核對淸算。
  第四十條凡資產單價超過一百萬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原則上槪應作爲固定資產,列入决算報吿,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部門根據實際情况於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凡固定資產以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爲估價原則者,應以原價減除基本折舊準備的淨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爲各該固定資產項目的數額。其基本折舊準備,應作爲補充資料於資產負債表之下端表示之。
  第四十二條屬於以前年度的收益與費用,在本年度發現者,應列爲本期損益,以“以前年度收益”或“以前年度損失”項目表示之。
  第四十三條凡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非常損失,除索得保險賠償部分外,經財政機關同意後,應自“政府資金”項目內直接減除;未經財政機關同意前,劃列“非常損失”項目。
  第四十四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於編造彙總决算報吿時,應將內部往來等相對科目相互抵銷。
  第四十五條决算報吿,應加蓋編造機關印信,並由編造機關的首長及會計主管人員署名蓋章。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國營企業因業務性質及經營方式特殊,致部分不能適用本辦法的規定者,得由各主管企業部門擬訂補充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同意後施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四、十六、二十六、三十、四十各條所稱的統一會計制度,應由各主管企業部門擬訂,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審定後施行。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各主管企業部門擬訂的統一會計制度,應送同級財政部核轉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審定。
   本辦法施行後各種統一會計制度與本辦法抵觸者均應予以修正。
  第四十八條省市以下所屬公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審核辦法,由各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比照本辦法規定擬訂,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批准施行。
  中央直屬省、市所屬公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及審核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財政應局比照本辦法規定擬訂,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條夲辦法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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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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