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監督撥款與檢查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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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680
颗粒名称: 第五節 監督撥款與檢查工作
分类号: F123.3
页数: 2
页码: 13-14
摘要: 基本建設的財務預算,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中央(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與大行政區(包括地方事業)兩個系統編製、審核與撥付。卽屬於中央系統者(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由中央預算中撥付,屬於大行政區系統者,分由大行政區預算或地方預算中撥付之。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的財務預算,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中央(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與大行政區(包括地方事業)兩個系統編製、審核與撥付。卽屬於中央系統者(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由中央預算中撥付,屬於大行政區系統者,分由大行政區預算或地方預算中撥付之。
  凡中央與大行政區或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其財務預算之撥付,得按各該投資額分別比照本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廿一條基本建設財務預算的撥款工作,由中央財政部根據中財委指示指定專業銀行按照計劃監督撥付之。中央財政部與專業銀行對於監督撥款工作,應定期提出報吿及總結,分送有關部及中財委,其辦法由中財委另定之。
  第廿二條各建設單位應將其基本建設計劃完成情况,定期向上級報吿(定期報吿爲統計報表),並須於季度、年度終了時作季度、年度總結,逐級上報。
  第廿三條中央主管部、專業管理總局、大行政區財委及專業部應對其所屬建設單位建立經常的檢查制度。方式有二:(1)依據各建設單位的定期統計報表進行檢查,並按期編製綜合報表按照規定系統逐級上報。季度、年度終了時,須作文字總結逐級上報。(2)對重要的建設單位及根據定期統計報表發現重大問題的建設單位,應隨時派員至工地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專題逐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基本建設定期統計報表的表式及實施辦法由中財委另行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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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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