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基本建設撥款財務處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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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454
颗粒名称: 西南區基本建設撥款財務處理試行辦法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4
页码: 90-93
摘要: 西南區基本建設撥款財務處理試行辦法。
关键词: 基本建设 撥款暫行辦法

内容

(西南財政部財建(52)字第四五一號函發佈)
   總則
  第一條為監督國家基本建設按照計劃完成,並合理運用國家建設資金,茲依據預算决算暫行條例”並參照中央“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草案)一九五二年七月正訂稿一各有關條文之規定,結合西南區具體情况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管部門應將核定之年度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內之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所屬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各一份送交通銀行西南分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
   交通銀行將前項計劃與年度基本建設概算核對無誤後,以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轉發經辦建設單位撥欵之分支行處(以下簡稱經辦行)
  第三條主管部門應根據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及實際需要,編製季度分月撥欵計劃於季度開始廿五天前以四份送西南財政部審核,經審核同意後以二份留存,一份退主管部門,一份送交通銀行。
   第四條主管部門應將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分別通知建設單位。
   第五條交通銀行應根據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填發撥欵許可通知及限額通知,分別下達各經辦行,經辦行應卽轉知建設單位。
   撥款
  第六條西南財政部根據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於月份開始前將當月應撥欵項一次撥交交通銀行出據具領,交通銀行記收西南財政部基本建設撥欵帳戶。
   第七條交通銀行根據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分別各建設單位當月應撥數額及實際需要,分次撥交經辦行,備建設單位支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用欵時應簽發交通銀行支票送經辦行核簽人民銀行支票付欵,建設單位暫用“各項往來”科目收帳,企業單位依照企業統一會計科目記帳。
  第九條經辦行於月份終了後三日內開具當月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及回單聯送建設單位核對,經核對無誤後加蓋建設單位機關印章除憑對帳單合計金額記付“各項往來”收“上級撥入行政(事業)費”帳,並立卽報送主管部門,回單聯退同經辦行。
   第十條建設單位之主管機關不止一級者,對帳單份數應洽經辦行根據實際需要增加。
   第十一條每月終了基本建設資金撥欵之銀行結存,除西南財政部通知收回者外一律轉入下月份繼續使用。計算决算
  第十二條經辦行應於月份終了後五天內編造基本建設撥欵月份收支報吿(附表一)連同建設單位蓋章退回之對帳單回單聯上報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彙報基本建設撥欵月份收支報吿(格式同附表一)三份連同經辦行報送之對帳單回單聯於月份終了後十五日內送西南財政部審核。
  第十三條西南財政部根據交通銀行月報表附送之對帳單回單聯本月支付撥欵總金額轉收基本建設資金撥欵交通銀行戶,分別轉付基本建設資金撥欵主管部門戶,並開具轉帳通知,以一份送交通銀行,一份送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基本建設撥欵年度收支報吿(附表二)經辦行應於年度終了後十天內報送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彙編報送西南財政部。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每月應根據當月實支金額分別交通銀行監督撥欵。工程及自辦工程編製基本建資金明細表(附表三)隨月份計算(本單位全部支出)報送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銀行監督撥欵部份的基本建設資金明細表必須先送經辦行審核加具意見退還後再行上報)。前項基本建設資金明細表應分別加蓋“交通銀行監督撥欵”及“自辦工程”戳記以資區別。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根據西南財政部的轉帳通知書記收“撥入行政(事業)費”根據建設單位送來的對帳單記付“撥出所屬經費”,如此項轉帳通知及對帳單不能同時送達時,其對方科目以“各項往來”平衡之。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彙編基本建設資金明細表應分別交通銀行監督撥欵。工程及自辦工程編製,連同建設單位原表一份隨計算送西南財政部審核。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後,如有剩餘物資應編造剩餘物資結存表二份,一部送經辦行備查,一份送主管部門核定變賣或作價調撥。前項剩餘物資因變價所生之折損或折益應撥入工程决算,變價欵項隨工程决算上交主管部門轉解西南財政部繳庫。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後之結存欵額隨同工程决算上報主管部門轉解西南財政部繳庫。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於工程全部竣工後兩個月內編造工程决算送主管部門轉報西南財政部。工程决算報吿書表另行規定。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西南區大區級企業、行政、事業機關及其附屬機關通過交通銀行監理之基本建設撥欵,各省市亦可參照辦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計决算之報送日期及表報按照“西南區歲出單位預算决算暫行編審辦法”及“西南區直屬機關一九五二年執行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的實施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一九五二年上半年度收支報吿及對帳單,因時間已過特規定:
   一、經辦行編製上半年度基本建設撥欵收支總表上報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彙編轉送西南財政部。
   二、經辦行開具截止六月底對帳單(支用撥欵累計金額)送建設單位核對簽證後卽分別上報。
  第二十四條一九五一年未完基本建設轉入一九五二年度繼續辦理之跨年度工程視同本年度工程,以在一九五二年內實際發生之支出數額編報計决算。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註: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兩條及各附表係按西南財政部十一月十日財建(52)字第七〇六號函更正。附表一基本建設撥款(月份)收支報告
   註:此表係由經辦行編製交通銀行西南分行彙編附表二基本建設撥款年度收支報告
   附表三基本建設資金明細表
   說明:1.建設單位填製本表時,第(4)、(12)、(13)各欄不填,(12)、(13)由主管部門填寫。
  2.主管部門彙編本表時,第(5)、(6)、(7)、(8)、(11)、(12)、(13)各欄不填,(12)、(13)由財政部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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