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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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409
颗粒名称: 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16
页码: 68-83
摘要: 中央、大行政區及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應將年度基本建設概算(卽核定之控制數字)送同級財政機關轉交通銀行,應將核定之各該部門年度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內之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及所屬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各一份送同級交通銀行,主管部門應將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分別通知建設單位。
关键词: 基本建设 撥款 暂行办法

内容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㑹(52)財經基字第十九號命令頒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監督國家基本建設按照計劃完成,合理運用國家建設資金,並促進基本建設的經濟核算,特依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一月九日頒發之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中央、大行政區及省(市)預算之基本建設撥欵,由中央財政部、大行政區財政部及省(市)財政㕔(局)(以下簡稱財政機關)授權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大行政區區行及省(市)分行(以下統稱交通銀行)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中央、大行政區及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應將年度基本建設概算(卽核定之控制數字)送同級財政機關轉交通銀行。
  第四條主管基本建設之部、會、院、署、行、㕔、局、處(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將核定之各該部門年度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內之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及所屬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各一份送同級交通銀行,經與年度基本建設概算核對無誤後,以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轉發經辦建設單位撥欵之分支行處(以下簡稱經辦行)。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根據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及實際需要,編製基本建設季度分月撥欵計劃(附表一)於季度開始二十五天前以四份送同級財政機關,經審核同意後,於季度開始十五天前以二份留存,一份退主管部門,一份送交通銀行。
   主管部門應將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分別通知建設單位。
   交通銀行應根據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塡發撥欵許可通知,分別下達所屬經辦行;經辦行並應轉知建設單位。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於撥欵開始前將下列各件送經辦行:
   (一)核准之技術設計所附工程預算內之彙編總預算副本,必要時並附個別工程項目之預算副本;
   (二)核准之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附表二)(如基本建設計劃內已列有全部工程項目名稱者,得免送);
   (三)核准之基本建設勞動計劃;
   (四)前列各件核准機關之原文抄件;
   (五)印鑑二份。
   第七條經辦行對建設單位進行之工程,經審査合於下列條件,始能撥欵:
   (一)工程項目已列入基本建設計劃(或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
   (二)工程技術設計及預算已經批准;
  (三)工程用欵已列入撥欵許可通知。第八條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所列主要工程項目及工程總量,如與基本建設計劃不符,或基本建設計劃所列工程項目及工作總量,與工程預算不符時,經辦行得一面根據基本建設計劃先行撥欵,一面通知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修正。
  第九條建設單位根據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進行準備工程時,經辦行得根據核准之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在撥欵許可通知範圍內撥欵。
  第十條核定之基本建設概算、各項計劃、工程預算及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有變更時,應按前列各條規定程序,分別由財政機關,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卽時通知交通銀行及其經辦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於基本建設概算頒發後,如因各項計劃及工程預算尙未編製或尙未批准而急需撥欵時,得編製臨時用欵計劃及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報經主管部門專案呈請主管財委批准,由主管財委通知財政機關轉知交通銀行據以撥欵。但各項計劃及工程預算批准後,仍應按照規定程序分別補送。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於每季度開始十五天前,依照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表式,編製貨幣收支計劃送經辦行,經審核後,彙編貨幣收支計劃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章撥款及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財政機關根據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分次將欵項撥交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根據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及實際需要,分次將財政機關撥到欵項撥交經辦行,備建設單位支用。
  交通銀行爲避免基本建設資金之積壓,得在季度分月撥欵計劃範圍內,根據實際需要,將財政機關撥交欵項,在所屬各分支行間作必要之調整。
   第十四條基本建設撥欵應由交通銀行專欵存儲中國人民銀行,不計利息,匯欵時不計費用。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用欵時,應簽發交通銀行支票,連同合同、發票、單據或其他有關憑證送經辦行,經審核在撥欵限額及工程預算範圍內,簽發中國人民銀行支票,逕交指定領欵人領欵,並將原送證件退還建設單位。
   經辦行得根據建設單位實際需要,預付下列欵項.
   (一)事前無法取得前項證件之用欵;
   (二)未設人民銀行地點之用欵。
   預付欵項由建設單位負責自行支用,但應按經辦行規定期限,提送證件,進行結算,如不按規定結算,經辦行得停止繼續預付。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外埠用欵時,應簽發交通銀行支票(購料應附淸單),送由經辦行審核後,委託外埠交通銀行監督撥付。
  第十七條財政機關如以淸倉物資或其他核准調配之物資撥發建設單位時,應由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簽發交通銀行支票送經辦行,經辦行塡發扣抵撥欵證(附表三)代替現欵,交物資調撥機關遞轉財政機關,財政機關憑扣抵撥欵證換取交通銀行領欵收據轉帳,同時據以抵收物資價欵(中央)或與物資調撥機關進行淸算(大行政區按欠繳中央物資價欵轉帳,省市以現欵交物資調撥機關繳中央庫)。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如須以粮食支付工料費用,應報請主管部門核准,按財政機關規定粮食價格,列入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另附用粮淸單三份,列明用粮建設單位名稱、粮食種類、用粮地點及數量,送財政機關審核同意後,以淸單一份送粮食管理機關準備粮食,一份送交通銀行隨撥欵許可通知轉經辦行。
  財政機關根據主管部門之申請,按照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及附用粮淸單,簽發粮食支付命令,交交通銀行持向粮食管理機關換取粮食撥付憑證,轉經辦行,交建設單位,按財政機關規定粮食價格折算,抵撥現欵,換回建設單位支票註帳。(註一)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如代建設單位統一購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主管部門應按季編製基本建設統一購料計劃(附表四),註明用料建設單位名稱,隨同季度分月撥欵計劃送由財政機關核轉交通銀行,據以撥欵;交通銀行應通知有關經辦行,與建設單位辦理轉帳;
   (2)統一購料用欵之貨幣收支計劃,應由主管部門之材料供應部門及交通銀行按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3)主管部門之材料供應部門支用統一購料欵項時,應簽發交通銀行支票,連同有關合同、發票、單據或其他有關憑證送交通銀行,經審核在統一購料計劃範圍內撥付,將原送證件退還;
  (4)用料建設單位事前不能確定者,統一購料用欵,得由主管部門在有關建設單位撥欵限額內估計提出,以“主管部門統一購料”項目列入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建設單位欄內;俟材料撥發後,由主管部門之材料供應部門將用料建設單位名稱及材料種類、數量、金額等開具淸單,送交通銀行,轉經辦行與建設單位辦理轉帳;
   (5)統一購料欵項須在外埠支用時,應比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統一購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銀行應提出意見;情節重大者,交通銀行得通知主管部門停止續撥其購料欵項,並報吿財政機關:
   (1)所購材料撥作非基本建設用途者;
   (2)所撥材料超過建設單位應撥數量者;
   (3)所撥材料與購料計劃所列建設單位不符者;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出包工程時,應儘量包給一個包工人,包工人如必須分包時,分包人對包工人負責,包工人對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出包跨年度工程時,應與包工人簽訂所包全部工程合同,並按年訂立分合同。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出包工程,應將包工合同副本、估價單及施工說明送經辦行,經審查與基本建設計劃(或年度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及工程預算相符後,始得付欵。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於包工合同簽訂後,得預付包工人欵項,其用途以購買工程材料及支付運費爲限,數額不得超過當年包工合同內總包價之三成,並在當年內分期扣還,預付欵項成數及扣還辦法在合同內規定之。跨年度工程出包於同一包工人時,當年預付欵項,得延至次年初按預付次年欵項總額結算,多退少補;但必須於總合同所包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淸。
   建設單位如供給包工人一部份材料時,得以材材價値抵充預付包工人欵項。
  第二十五條前條預付欵項,包工人應在經辦行專戶存儲,不計利息;支用時應向經辦行提送有關合同、發票、單據等,經審核與規定用途相符後撥付。包工人如在外埠用欵時,比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包工人得於每月上、中兩旬之末,將本旬內已完工程估計列表,送由建設單位簽證後,簽發交通銀行支票,一併送經辦行付欵。建設單位對已完分部工程(註二),應隨時根據技術設計進行查驗,查驗合格之工程,應於月終會同包工人編造驗工月報表(附表五)按照包工合同所附估價單計算價欵,扣除上、中兩旬已付欵項,以餘數簽發交通銀行支票,連同驗工月報表交包工人,送經辦行審核付欵。上、中兩旬已付欵項,如超過全月已完分部工程應付欵項時,應將超領部分在下月撥欵內扣除,倘包工人有藉故浮領移作其他用途情事,經辦行得停止分旬付欵,按照月份結算。
   第二十七條包工人因購買工程材材,資金不敷週轉時,得向經辦行申請短期貸欵,貸欵辦法由交通銀行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按照實際工程實用付欵,另給包工人手續費者,視同建設單位自辦工程,其用欵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不適用二十一條至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設單位並不得在包工合同內簽訂預付欵項條欵。
  第二十九條撥欵許可通知所列建設單位月份或季度撥欵限額,至月終或季末未用部份,得移入下月或下季繼續使用。建設單位如因工程進行超過原定進度,須增加月份撥欵限額時,在季度限額以內者,得提請經辦行報經交通銀行核准增加,交通銀行事後應報請財政機關辦理追加手續,超過季度限額者,應報經主管部門核准後,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程序追加季度撥欵限額。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均不得墊付基本建設費用,交通銀行亦不得予以歸墊。。
  第三十一條經辦行對建設單位及包工人用欵、工程進行情况及物資使用存儲情形,應隨時檢査監督,並得調閱其設計文件、各項計劃、工程圖表說明、帳册、單據及有關證明文件等。
  第三十二條經辦行如發現基本建設工作及資金運用有不合理現𧰼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意見,情節重大者,得報經交通銀行核准後,停止撥欵。
   建設單位對前項情事如確已糾正,應將糾正事實提請經辦行審査屬實報經交通銀行核准後,恢復撥欵。
   停止撥欵及恢復撥欵時,交通銀行應通知主管部門,並報吿財政機關。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經辦行得參加驗收。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全部工程竣工後,如有剩餘物資,應編造剩餘物資結存表二份,以一份送經辦行備査,一份報請主管部門核定變賣或作價調用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賣或調作非基本建設用途者,價欵由建設單位送還經辦行繳庫;
  (二)調撥其他建設單位使用者,由原建設單位開列淸單,註明欵額及調用單位名稱地點、送經辦行轉寄調用建設單位所在地行,代收價欵繳庫。
   建設單位個別工程竣工或全部工程吿一段落時,如有不需繼續使用之剩餘物資應提前按本條規定處理。
   第三章報表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根據企業統一會計制度及預算會計制度規定按月按季按年編造之。資產負債表曁有關基本建設之全部附表,應以副本送經辦行査核。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按月將基本建設定期統計報表二份送經辦行,經辦行以一份留存,一份層轉交通銀行,必要時,經辦行得提請作補充說明。第三十七條經辦行應於月份、季度及年終了後,編造基本建設撥欵收支報吿送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應按預算體系,分別彙編基本建設撥欵收支報吿(附表六——八),於月份終了後十五天內、季度終了後二十天內、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送財政機關。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公私合營企業基本建設之國家投資部份,其撥欵及監督使用,得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所在地如無交通銀行分支機構,得委託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代爲辦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註一粮食管理辦法變更後,基本建設撥粮手續另行規定。
   註二分部工程係指包工合同規定之工程種類,如地基、砌牆、地板、屋頂等工程。
   附表一塡製說明
  1.第二欄管理局及事業種類,國營部份應按管理局計列,如一個管理局所轄不僅一種事業,則管理局之下須按事業種𩔖分別計列,如管理局本部有建設而不能歸入所屬各類事業時,可在各種事業後面加列“局本部”一項,每一管理局各種事業之和再加局本部的工作量應等於該管理局的工作總量。地方公營部份大區應按省(市)及事業種類計列;公私合營,中蘇合營部份應根據其屬於中央(包括大區)投資抑地方投資管理局及事業種類或省市及事業種𩔖計列。今附“事業種𩔖目錄”於下:
   事業種類目錄
  備攷:一、本目錄係根據中財委統計處編的“工業生產部門標準分類目錄”加以必要的合併與補充而成專供製訂基本建設計劃時確定事業種類的依據,不應視爲改變領導系統。
   二、凡獨立經營的企業,不論其歸任何系統領導,均須由其領導機關負責按該企業本身的種類(或部門)分別列出。
  三、綜合性企業(康拜因)除按其主導的事業决定其應屬某類列出外,並須將其基層單位按各該歸屬類別一一列出。但基層單位中之純輔助生產性質者,應列入主導的事業以內,不得單獨列出。
  2.建設單位爲非企業的獨立工程單位者,應將經辦該單位建設工作之機關或企業名稱塡入第四欄內,例如:××水庫工程之建設工作係由××水庫指揮所經辦,則塡入本計劃第三欄之建設單位應爲“××水庫工程”塡入本計劃第四欄之經辦機關應爲“××水庫指揮所”;又如:新建×地至×地鐵路之建設工作,係由××鐵路工程局經辦,則塡入本計劃第三欄內之建設單位應爲“新建×地至×地鐵路”,塡入本計劃第四欄內之經辦機關應爲“××鐵路工程局”。
  3.第五欄單位類別,應按照中財委頒發之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分甲乙丙丁四𩔖塡列。
  4.第六欄工程項目,應按照中財委頒發之基本建設計劃表格計建〇八表之規定,將限額以上建設單位的主要工程項目塡入限額以下建設單位,本欄不塡。
  5.第八欄全年財務支出計劃數,應按照核定之主管部門財務收支計劃內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中所列數字塡列。
  6.第十二、十四、十六欄,除應將各建設單位當季各月用粮數字按規定之財政粮價折合現金塡列外,並應編製用粮淸單,列明用粮建設單位名稱,粮食種類、用粮月份、數量及地點,隨同本計劃一併提送同級財政機關核轉交通銀行。附表一基本建設季度分月撥款計劃附表二1952年基本建設年度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說明
  1.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所列工程項目不完全時,或因各項計劃及預算尚未批准卽須撥欵時,應填列本表。
  2.第四欄凡當年完成之工程項目不必填列。
  3.第八欄設備及工具包括:(1)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2)不需安裝的機械設備;(3)器具、工具及儀器三項。
  4.第六、七、八、九欄之填製說明,舆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表格計建02表之編製說明同。
  5.第十欄係將第五欄的工作總量按計劃年度的計劃價格計算而得。
  6.計劃及預算尚未批准時,本表各欄工作總量,應按填表時價格計算。
   附表三基本建設扣抵撥款證
   說明
  1.本證由經辦行填交建設單位,作爲代替撥付現欵之憑證換取建設單位簽發同額之交通銀行支票。
  2.建設單位以本證代替應付物資價欵交撥出物資機關。
  3.撥出物資機關以本證代替現欵上繳物資調配機關。
  4.物資調配機關以本證代替現欵遞交財政機關轉帳。
  5.財政機關憑本證换取交通銀行領欵收據扣抵撥欵。附表四之一基本建設統一購料計劃表附表四之二基本建設統一購料計劃主要器材設備明細表附表五基本建設包工工程驗工月報表
   說明
   (1)本表由包工人與建設單位會同編造。
   (2)本表應按每一個不同的工程項目分別編造,其工程項目名稱應按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或基本建設計劃所列項目填列。
  (3)第四欄應按包工合同所附估價單規定單價填列。附表六基本建設撥款月份收支報告附表七基本建設撥款季度收支報告附表八基本建設撥款年度收支報告

知识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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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详细讲述了重庆市西南地区的基本建设以及财务文件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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