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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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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356
颗粒名称: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1
页码:
5
摘要: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关键词:
基本建设
建设工作
内容
各建設單位的施工工作,應依照批准之設計文件及基本建設計劃進行;以上文件未經批准者,不得進行施工。
(一)限額以上的甲類建設單位,必須於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經批准後,方得施工。但此類建設單位得:(1)於初步設計批准後卽擬具有關準備工程(如修路、平埸、輸電綫路及必要的工人宿舍等)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經批准後,先行開工。(2)初步設計批准後,按其建設先後次序,做出第一期建設部份的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報經相應機關批准後開工。
(二)限額以上的乙類建設單位亦應照前項辦法辦理,但遇建設時限急迫時,得由中央主管部報請中財委核准於初步設計、工程概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批准後佈置施工,但每項工程之技術設計,仍應在開工前完成並經批准。
(三)限額以下的丙類建設單位,得根據批准之初步設計、工程概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佈置施工,但每項工程之技術設計,仍應在開工前完成並經批准。
(四)各建設單位之基本建設,如係分期進行,分期完成技術設計者,其各期技術設計所附工程預算之總和,不得超過已批准的初步設計中的工程概算。
知识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详细讲述了重庆市西南地区的基本建设以及财务文件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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