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黎族习惯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与改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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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05
颗粒名称: 二 黎族习惯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与改进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4
页码: 178-181
摘要: 本文阐述了在中原汉族文化影响下,黎族习惯法在纠纷处理问题上发生了变化,黎头处理纠纷由无偿到有偿;纠纷的处理公正性受到破坏;解决纠纷的依据已不完全是黎族习惯法。但是,黎族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依然存在于黎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中,构建了一个和谐安宁的黎族社会。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机制 变化改进

内容

尽管黎族地区一直保持着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在中原汉族文化的影响下,特别是经济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加强以后,黎族人民平静和谐的生活不可能不发生变化。在纠纷处理问题上,黎族习惯法在中央统一法律秩序之下,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得到了改进提高。
  (一)黎头处理纠纷由无偿到有偿
  根据上文可知,过去的黎头峒首在中央政权的统一管理之下,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成为地方某一级的行政官员,代表中央政权行使本地区行政管理权、司法管理权和其他事务。由于身份发生了变化,这些土官大多成为地方豪绅,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盘剥百姓。特别是到了清末及国民党统治时期,首领与中央政权完全结合以后,权力增大,开始利用氏族残余势力进行家长式剥削,大量侵吞公共财产。
  在受邀处理纠纷方面,过去村长、峒首都是无偿的,事后,只有当事人家庭自愿给予时才会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车马费。然而在朝廷任命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根据《黎岐纪闻》我们可知,清末在海南黎族地区实行总管、哨官、头家体制,凡小事由哨官处断,大事报总管处断,总管不能处断才报州县。可见,黎族地区的基本事务都是由总管、哨官、村头等土官或头人处理,他们掌握着黎民百姓的命运。故在处理事毕,除备酒菜饮宴外,还需送酬物给哨官或总管,头家也享有一定的酬谢物。有的哨官、总管还明目张胆地索要,经常因小事甚至无事强索民物。①
  (二)纠纷的处理公正性受到破坏
  从中南民族学院编辑出版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种类纠纷中,财产方面的大户人家或手握一定权力的官员家庭的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原告,告诉的几乎都是欠债不还或其他因人或牲畜造成的“侵害”案,经过基层土官或保甲长的处理,基本上都是原告胜诉,败诉的普通民众为支付赔偿款,通常是卖田卖地,有的还沦为阶下囚,受到牢狱之苦。过去那种在村头召开的公开协议大会、征求群众意见的处理方法,已不再出现。
  (三)解决纠纷的依据已不完全是黎族习惯法
  中央政府在黎族地区实行统一的法律秩序以来,逐步加强了对黎区的管理。考虑到作为地方官的部落首领的倚官仗势,盘剥百姓,中央政府颁布谕令,勒石刻碑,严禁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巧取豪夺,危害百姓;为防止汉人入黎奸夺黎物,颁布告示予以严禁;针对黎族人民一些传统残酷之陋俗,颁文明令限制或废除。①有了这些明文规定后,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就不能完全依据黎族习惯法来处断,尤其是与之相冲突和矛盾的黎族习惯法,则更不能适用。禁示碑、告示及中央的特别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地方土官的职权滥用和巧取豪夺。
  以勒石碑刻、榜文告示、谕令、章程等形式出现的关于黎族地区管理的专门性法律,对于黎族百姓来说是一件幸事。这些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仅能够约束黎头峒首的欺压和剥削,而且也使他们不敢任意胡为,枉法裁判。同时,这些特别法律的颁布与适用,对于黎族习惯法来说,也是一件益事。在抛却旧习的同时,接受了华夏汉族法制文明,更新了自我,使之与黎族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的步伐相适应,从而建立起黎族习惯法的新秩序。
  “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起来的乡村社会的秩序是真实存在的。”②黎族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古老、原始但依旧真实地存在。虽然这与我们所熟悉的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是落后的,不文明的,但是黎族本身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民间自主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地区性、灵活性,追求自然的公正、平等、独立。这是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所难以做到或达到的。
  事实上,“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主导,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民族社会秩序的构成来说,仅有国家法律还不够,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①传统绝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不是劣根性。传统是文化和历史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文化基础。黎族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比较简单、原始,甚至有的以今人的眼光看还有些荒唐,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存在于那里,存在于黎族人民的心目中,维护着黎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着黎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了一个和谐安宁的黎族社会。

附注

①中南民族学院编辑出版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在政治组织一节中,通过走访调查,以比较具体的案例介绍了黎族部落首领在与中央结合以后的变化,多次提到了这些人蜕变为豪强恶霸的情况。总之,到了清末民国以后,黎头峒首这些过去百姓心目中有威信、有能力、公正之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人们痛恨之人。 ①这些带有规范作用的告示、碑刻,有的是地方政府颁布,有的由中央直接下发,还有的是在黎族地区进行善后管理工作的军方管理者所为,有的是地方官吏或峒首等联名刻勒。现概而罗列几则附后:《除积弊安黎示二则》、《立章训黎二则》、《严禁汉奸抢夺黎物抵债示》、《谕劝嫁娶从俭示》、《严禁演戏诱赌放利肃民示》、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严禁碑》、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凭示勒碑》、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奉宪口口口》、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奉府道禁碑》等等。 ② 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416页。 ① 赵利生:《民族社会规范与民族社会秩序的重构——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社会秩序论》,《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56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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