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1日顺德县人民法院对贪污罪犯李秋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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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佛山报》
唯一号: 191132020230000075
事件名称: 1988年3月11日顺德县人民法院对贪污罪犯李秋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文件路径: 1911/01/object/PDF/191112020230000001/19890331
起始页: 003.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88年3月11日
发生地点: 顺德县

事件描述

1988年3月11日,顺德县人民法院对贪污罪犯李秋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罪犯李秋薇,女,现年十九岁,原在顺峰山旅游中心仙泉酒店采购部当付款员。她在去年三至十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涂改直接申货表四十一张,从中贪污公款一万六千七百多元。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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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李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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