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纺织原料销售作价办法实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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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31139
颗粒名称: 我省对纺织原料销售作价办法实行新规定
分类号: F76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省物价局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棉纱、化纤及其原料的调拨环节和作价办法,要求全省范围内的经营纺织原料的企业均按此执行,违者将受到处罚。
关键词: 纺织原料 销售 佛山市

内容

最近,省物价局对棉纱、化纤及其原料的销售作价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开始在全省实施。
  “办法”规定了棉纱类(纯棉纱、纯化纤纱、绲纺纱)、长丝类(涤纶、锦纶、人造丝等)、短纤类(涤纶、腈纶等)、单体(切片)的调拨环节和作价办法。本省产品(从出厂到最终使用企业)、省外产品和进口产品(除口岸经营环节外),不论计划内外,在省内的经营最多允许两道调拨环节,并一律按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各经营环节(口岩经营环节除外)的加价率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道环节(指直接从本省生产企业、省外或口岸经营环节购进的商品经营),凡经营企业直调用户企业并与供货单位发生货款结算关系的,广东产品可加6%,省外产品7%;不结算的一律加1%。调经营企业的,广东产品加5%,省外产品6%。
  第二道环节:棉纱类、长丝类、短纤尖加3%,单体(切片)2%。
  不论计划内外产品均执行上述加价率。
  地方自筹、自有外汇进口的产品销售价格必顺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省物价局要求,全省范围内的所有经营纺织原料的企业均要按此办法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查处。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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