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退乎?不退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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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30761
颗粒名称: 该退乎?不退乎?
分类号: G2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猪肉档主刘某将猪骨搭配猪肉出卖,违反了王某的真实意志和商业道德,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效,刘某应退还王某的猪肉款。
关键词: 猪骨 搭配猪肉 商业道德

内容

深秋的一个黄昏时分,连平市场买卖之声已落,唯一的猪肉档主刘某正忙着操刀切肉,巴不得快点把肉卖完,收市回家歇一歇。这时一妇女王某来到跟前,要买一斤猪肉回家。刘某应答着,就动手操刀切肉,王某发现刘的刀锋左绕右转,切下的猪肉,肥多瘦少,当即提出意见。但刘某却不知理亏,还将卖剩余的一块猪骨(约三两)与猪肉一起搭配出卖。王某迫于无奈,只好付款将肉提走。可是,刚走几步,王某越想越气愤,转身走回猪肉档,提出要回猪肉款,返还猪肉。刘某说,肉款已付,猪肉也拿走,买卖已成交,拒绝接受退肉还款。事后,笔者在一次饮早茶中,偶然与王某相遇,王某便诉说这桩事情的经过。其实,这是一件民法生活中的小事,王某要求退肉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有效条件。首先,当事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合。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他自己的真实意志。王某与刘某的买卖民事行为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服从自己。其次,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有效条件,从事商业活动必须符合商业道德和习惯,不得以搭售的方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否则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见,猪肉档主刘某强硬以猪骨搭配出卖猪肉的行为,是背离王某自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违反商业道德,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效,刘某应采取措施纠正,以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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