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讲:为青少年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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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30640
颗粒名称: 二讲:为青少年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分类号: C91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条例》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职责和义务。家庭应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学校应保证青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社会应提供健康的文化艺术作品和禁止雇佣未满十六岁的青少年。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是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关键词: 条例 青少年 健康成长

内容

《条例》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作了有关的具体规定,这是因为青少年心理结构正处在完善、生理状态正在成长的阶段,这就决定了他们可塑性特别强。因此,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要共同努力,才能使青少年得到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青少年成长的基本保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向小康水平迈进。然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犯罪率也日益上升,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一些儿童在家庭中缺乏温暖、家长缺乏责任心、缺乏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感。《条例》第十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不得让其中途退学或就业。”所以,家长应该明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要求社会的每一成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教育,自己的孩子必须接受九年的义务教育。作为家长应该为子女的未来着想,为祖国的未来着想。有些家长不惜唯利是图而牺牲子女的学业,这样做法是不负责任的,是违反《条例》的。
  学校教育——青少年成长的摇篮。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是作为未来中国公民的基本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青少年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为适龄青少年入学创造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接收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的适龄青少年入学:(二)违反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对学生收取费用;(三)无正当理由停止学生上学或开除学生;(四)使用危险校舍进行教学;(五)出租或挪用校舍、学生活动场地和其他设施,严重影响教学和其他正常活动。”以上规定都是为保证青少年能够接受到正常的教育而制定的。学校是教育培养人才的地方。因此,学校应该尽可能创造有利的环境来塑造新一代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在教育期间学有所长。
  社会教育——青少年成长的必经之路。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除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之外,还有社会教育、社会教育绝不能忽视。因为社会影响往往超过家庭、学校的影响。
  青少年求知欲旺盛,接受能力、模仿能力强,因此,《条例》十三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音乐、美术、戏曲等部门和单位,应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文化艺术作品。”青少年不但学习文化知识,而且还会如饥似渴地接受来自社会各种渠道的新信息。因此,有关宣传部门应提供文明的、健康的、活泼的精神食粮给青少年。近几年来的事实说明,淫秽物品对青少年的腐蚀决不能小看,各部门应引起重视。另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未满十六岁的青少年。”雇佣十六岁以下的青少年,这一现象,在有些地区是相当严重的。十六岁以下的青少年一旦过早踏入社会中,往往会加重青少年的身心负担,于个人、于国家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坚决禁止雇佣十六岁以下的青少年做工。
  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环境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是关系到国家强盛,民族兴旺与否的大问题。因此,每一个家庭,学校、部门都要提高认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光荣而又艰巨的重任。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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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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