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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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30637
颗粒名称: 一讲: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
分类号: C91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关心其健康成长。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青少年的人身权利应得到保护,全社会应共同营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
关键词: 青少年 健康成长 人身权利

内容

青少年是祖国建设的未来。一直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采取了各项措施,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各种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的侵害,保护着祖国未来一代的健康成长。
  为把青少年一代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2月24日制定并通过了《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培养教育等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的保护,为青少年教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一、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
  青少年的教育工作,不仅仅是教育部门、青年工作部门的事情,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青少年的义务。”
  青少年活泼好动,但缺乏社会经验;求知欲旺盛,但缺乏辨析能力。因此,在学校不仅要对学生灌输科技文化知识,而且还要进行尊师重道,文明礼貌教育;在单位,不仅要发挥青年的学识专长,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事业观;在社会,要倡导文明风尚,社会道德;在家庭,要尊老爱幼,和睦相济〓只有社会、学校、单位、家庭都来关心青少年,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一个青少年教育网络,这样,才能保证青少年一代的茁壮成长。
  二、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利
  青少年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涉世不深,思想单纯,需要关心和爱护。但是,在青少年的教育问题上,一些现象却令人担忧。一些学校和家长过高地估计孩子的承受能力,使学生们负担着超负荷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一些家长对子女放任自流,把家庭的管教责任推给了学校和社会;一些单位和个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让青少年进行危险的工作和表演……为此种种,都是思视了对青少年人身权利的保护。
  《条例》第七条规定:“青少年人身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明确提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抚养、教育、保护青少年子女或被监护青少年的义务,不得放任不管虐待和遗弃,”学校不得让学生从事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勤工俭学、劳动,”“任何人不得拐卖、拐骗青少年,不得指使、胁迫、诱骗青少年行乞或表演恐怖、危险节目。”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使青少年健康成长,首先要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利。让我们行动起来,对一切侵害青少年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抨击,直至诉诸法律,形成一个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优良的环境。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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