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取库款为他人填补贪污亏空她应该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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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9871
颗粒名称: 私取库款为他人填补贪污亏空她应该定什么罪?
分类号: D924.355
摘要: 本文讲述陈雅雯在中国银行南海县支行凤鸣办事处担任会计兼顶班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库款,并帮助其他出纳员丁锋等人逃避法律制裁。在审理中,陈雅雯被认定犯有贪污罪,但对于其四次帮助丁锋等人混过查库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存在争议。文章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陈雅雯实施的行为,她构成包庇罪。
关键词: 陈雅雯 贪污罪 包庇罪

内容

原中国银行南海县支行凤鸣办事处会计兼顶班出纳陈雅雯,在去年6月至9月间,利用顶替出纳管理“尾箱”(放现金用的铁箱)之机,先后三次挪用银行库款共6万元,并将其中的7千元分别以“许雅莹”等化名存入本办事处。同年9月27日下午,本办事处出纳员丁锋等人报假案,谎称其管理的库款“被盗”。陈信以为真,在协助公安人员勘查现场清算丁锋管理的库款时,乘机虚报当日上午转支1万元给丁锋尚未入帐,并当场在自己的现金日结明细帐上和丁锋的出纳现金明细帐上填写转支手续,后由丁锋加盖私章承认,借此将自己挪用的库款1万元转嫁到“被盗”的款项上,妄图一笔勾销。
  同年5至8月间,陈雅雯明知本办事处出纳员丁锋和范展阳挪用了数万元库款借给他人,陈不但不报告,还先后四次分别从自己顶班管理的“尾箱”中私取库款4万6千元、4万7千元、5万7千元和5万9千多元,借给丁锋填补亏空数,帮助丁锋混过查库关,从而使丁锋等人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案在审理中,认定陈雅雯挪用银行库款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对其4次从自己顶班管理的“尾箱”中私取库款借给丁锋填补亏空数,帮助丁锋等人两次混过上级主管部门查库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有三种不同看法:第一种认为:陈的行为未构成包庇罪,因为她没有为犯罪分子掩盖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不真实的证据。第二种意见认为:陈的行为虽不构成包庇罪,但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陈明知丁锋挪用银行的库款借给他人,并先后四次帮助其逃避查库。第三种意见认为,陈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其一,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规定“凡管仓人员私自挪用库款,即以贪污论处”。其二,主观上有包庇他人犯罪的故意。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首先,陈明知丁锋等人挪用了巨额公款,但她却积极予以帮助,这说明陈主观上有帮助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四次实施了私取库款,帮助丁锋等人四次混过查库关,逃避法律制裁。其次,从陈雅雯所实施行为的危害性来看,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丁锋等人的及时查处,甚至为他们继续犯罪创造了条件。所以,陈雅雯是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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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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