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害发生在夜幕之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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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8981
颗粒名称: 祸害发生在夜幕之中
分类号: D669.8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一个在夜晚发生的交通事故故事。厂工人王天明骑车回家时不慎撞上一条施工中伸出的钢管,导致受伤并花费医疗费用。王天明的亲属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医疗费和误工收入,但施工单位拒绝赔偿。亲属只好通过法律诉讼寻求赔偿。在法庭上,代理律师引用法律规定指出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但同时也认为王天明自己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键词: 佛山市 婚宴 夜幕

内容

一天晚上,某厂工人王天明参加朋友婚宴。八时左右,他骑自行车回家,靠左走在一条宽6.5米的马路上。刚好路边有一建筑物正在施工,其中有一条钢管向路伸出60厘米。当时由于路灯较暗,能见度低,王天明路经此处时不慎撞上钢管,造成颅面骨折,被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00多元。事后,王天明的亲属请厂调解干部找施工单位调解,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近一个月的误工收入,但施工单位拒绝赔偿。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王天明的亲属只好请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依法据理公正陈词,他引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施工单位对伤害结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王天明自己也应负一定责任。因为按交通规则规定,骑自行车应靠右行驶,当晚王天明如能自觉遵守规则,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但应指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所有过往行人、车辆留下了事故隐患。试想,如果当晚王天明不出事故,那么从对面而来按规则行的人、车辆也难免不出事故。为此,律师提请法院按民法通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规定判决。
  法院审判人员对律师的陈词表示满意。最后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偿王天明医疗费二千元,其余医疗费和误工费由王自负。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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