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社团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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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8964
颗粒名称: 将社团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分类号: C912.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情况。自1988年以来,全市有750多个社团,但仅有470多个社团按照法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经审核并获得登记发证的仅有380个,仅占社团总数的50%。文章分析了社团登记管理未得到落实的主要原因,包括社团管理法规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管理、单位对社团登记管理缺乏正确认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以及综合部门之间关系未能理顺等因素。文章还强调了民政部门作为一部分的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的职能,承担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社团登记是健全法制的要求。最后,作者希望通过清理整顿,使社团管理机制正常运作,发挥社团在服务祖国和促进改革开放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佛山市 社团管理 法制轨道

内容

我市自一九八八年九月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以来已历二年,全市七百五十多个各种类型的社团只有四百七十多个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给予登记发证的三百八十个,占社团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在我市未得到落实,究其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长期以来,社团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管理。有关社团法规,只有五十年代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发展了的形势。因此,在过去三十多年里,社团没有统一的审批和管理部门,社团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这种历史状况给现实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是一些单位对此缺乏正确认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单位提出什么“社团特殊论”,强调自己的社团比别的社团合法,比别的社团健全:有的社团,虽经民政部门多次上门宣传,督促其补办登记手续,但仍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另一些人认为民政部门地位低微,是慈善机构,哪能管理社团。有的单位则认为民政部门与其同级,无能力管他们,致使其业务指导下的社团至今仍未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三是各综合部门之间的关系未能理顺。按规定,民政部门出具了证明,有关部门才能为社团办理刻制印章、工商注册、开设银行帐户等手续。但一些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了解社团管理规定,为条件不完备的社团办理了上述手续等等。
  按国务院规定的性质和职能,民政部门不仅仅是“慈善机构”,它还是“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因此,民政部门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是由民政部门的性质决定的,是责无旁贷的,社团登记是健全法制的要求。我们希望,经过即将进行的清理整顿,使社团管理机制正常运作起来,从而进一步发挥社团在服务祖国和改革开放,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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