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税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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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8674
颗粒名称: 外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税规定
分类号: F810.42
摘要: 国家税务局对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作出规定。包括包装是否单独计价,扣除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以及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采购的按购进价计算扣除等。
关键词: 税务局 外资 销售

内容

据《粤港信息报》报道:国家税务局新近发出通知。对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作出规定。 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都应按照连同包装的销售收入,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但对白酒、黄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可准予按照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②对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按照该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③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采购的,应按照购进价计算扣除,该购进价可以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④对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工商统一税,但这部分押金,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⑤对准予扣除包装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啤酒,汽水应仅限于玻璃瓶装的啤酒、汽水。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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