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路障无法无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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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8248
颗粒名称: 私设路障无法无理
分类号: U491
摘要: 在一次聚会中,朋友们就城区单位私设路障问题发表不同意见。一位称私设路障可以阻止摩托车横冲直撞,而另一位认为私设路障没有法理依据与道义支持。朋友们一致认为私设路障是不合理的,城市交通应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应由私人或单位左右。
关键词: 私设路障 法理依据 摩托车

内容

朋友们偶尔聚会,谈起城区一些单位私设路障问题,意见纷纭,各抒所见。在座有甲君者说,象汾江南路138号在门前设置固定的低矮路障,是拦截摩托车而已,虽设何妨。不然让那讨厌的摩托车横冲直撞,使人惊心。此时,有乙君者陡然而起进行反驳,认为借此而私设障,缺乏法理依据与道义人情。他说,别人违例,你就应违例以抗违例吗?而你的违例而妨碍行人交通,甚至使人跌伤,那你应负何责?朋友们说,诚然,摩托车在行人路上横冲直撞,着实讨厌,职司有责的交警部门也许也感到棘手,认为管不胜管。但却不能由此而认为私设路障有理。况且,摩托车在行人路上违例行驶是难管但并非不应管;更不能认为可默许设置路障,而使之从中约束是合情合理。正如你不能因被人窃去10元,而去窃取别人10元,以求正负相等,而心安理得。那是非法的! 国土法有规定,城市土地乃全民所有。私人、单位的建筑物有的只是使用权,其门前行人路非私有之物.岂可以独用?暂时占用,也须报经批准,那是明证。建国四十来年,今天,我们深感要以法治国的重要性。城市交通、街道设置和管理,政府自有职能部门执以法规管理,私人或单位怎能有权力去左右。是不能以我中心的,假若以你为中心,那你把政府及其法规置于何地?由此言之,私设路障于法于理不合。
   笔者听来,很觉言之成理故把这通议论整理成文上送贵报,有幸请为披露于报章,让读者诸君,让职能部门诸公,让社会大众去评说吧!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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