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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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7660
颗粒名称: 她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吗?
分类号: D9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刘惠霞向电子厂和上级部门写信,捏造事实,诽谤同事骆小英有乱搞两性关系,作风败坏。骆小英因此受到精神刺激,并在电子厂造成极坏影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刘惠霞的行为侵犯了骆小英的名誉权,应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损失。
关键词: 佛山报 侵犯公民 名誉权

内容

编辑同志:
  骆小英和刘惠霞都是某电子厂的职工。去年六月,电子厂根据骆小英的表现,准备吸收她加入中国共产党。其间刘惠霞向电子厂和上级部门写信,捏造事实,诽谤骆有乱搞两性关系,作风败坏。使骆在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并在电子厂造成极坏影响,现骆小英请求刘惠霞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但刘惠霞认为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请问:刘惠霞的行为是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吗?
  李华志
  李华志同志: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有自己的才能、素质、品德、信誉的社会评价不可侵犯性的权利。刘惠霞以书信的形式,把自己主观想象有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语传播给其他人,客观上侵犯了骆小英的人格尊严,损害了她的名誉,给骆小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刘惠霞应停止侵害,公开向骆小英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损失 。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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