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普器材公司山顿国际(佛山)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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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6932
颗粒名称: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普器材公司山顿国际(佛山)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律师声明
分类号: F713.853
摘要: 1990年8月15日佛山报刊登的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普器材公司山顿国际(佛山)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律师声明广告。
关键词: 律师 事务所 北京市

内容

一、1990年7月18日,美国山特国际科仪有限公司与香港洛曼公司委托律师在广东两家报纸上发表“授权声明”,声称两公司取得“第512382号‘SANTAK山特和STK图案商标注册证”,以此指责“香港山顿及广东省××器材公司冒牌生产、销售‘SANTAK’牌UPS均为以假乱真的产品”,严重损害了我们公司的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现经有关司法部门查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0年7月26日发出“商标函字(1990) 149号”文件称:“经查,该注册证(即第512382号注册证)上的商标与审定的以及《商标公告》上刊登的商标图样(即STK)不符,应以第269期《商标公告》刊登的第512382号商标图案为准,该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补发”。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处理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则,美国山特公司与香港洛曼公司所持“第512382号‘SANTAK山特’和STK(图案)商标注册证”自核发之日起即应属无效。
  二、1990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撤销了香港山顿公司注冊的第335383号SANTAK商标。经我们向生产商、代理进口商、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等调查,在取得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裁决是违背事实真相、不公平的。此案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问题在于:美国山特公司与香港洛曼公司于1989年6月就“SANTAK”商标提出异议,在1990年5月28日前香港山顿公司“SANTAK”商标仍然有效的期间,又于1990年2月20日领取了带有“SANTAK”字样的商标注册证,并在5月28日后,持此商标注册证指责我们公司。这种做法,是对我国法律的极不尊重!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已发文纠正,美国山特公司和香港洛曼公司对我们公司的指责已不成立。鉴于上述背景情况,我们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采用诉讼方式追究损害我们公司名誉权的侵权人之法律责任!
  三、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香港山顿公司“SANTAK”商标被裁决撤销,裁决是否正确由国家有关部门定论。但在该商标撤销后一年内,该商标依法不能再获得注册,也就无法律上的商标专用权可言,“SANTAK”处于非法律保护状态,任何人对其使用都不构成法律上的责任。这亦是国际惯例。我们公司仍將使用“SANTAK”商标,以维护我们公司商业信誉,并期待公正的结局。
  谢谢国家有关机关、各界朋友的理解与支持!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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