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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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6675
颗粒名称: 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有新规定
分类号: F4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家医药管理局与物价局对进口医药商品价格进行整顿,并作出新规定。加强进口计划管理,所有进口医药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主要口岸单位进行平衡,国家物价局审核。批发牌价在外贸批发价上加18%进销差率制定,零售价在此基础上加15%制定。价格原则上按高于规定的进销差率制订医疗急需且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品种,控制国内已有生产能满足供应的品种的价格,低于规定的进销差率安排国内生产能满足需要的品种的价格。全国每年平衡两次,新价格从1990年7月20日起执行。
关键词: 进口医药 商品价格 新规定

内容

据《广东物价报》报道:近几年来,由于进口医药商品的外汇来源不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各行各业多方插手进口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有的地区洋药充斥市场,冲击了国内医药工业的发展。为了保护国内医药工业生产的发展,引导企业合理调整进口医药商品的结构,稳定药品市场价格,日前,国家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对进口医药商品(指药品和医疗器械,下同)价格进行了整顿,并对价格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1、加强进口医药商品计划管理。中央外汇和地方外汇医药商品的进口计划,统一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查。
  2、进口医药商品(包括各种外汇进口)的国内销售价格(主要规格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主要口岸地单位进行衔接、平衡,国家物价局审定。其它非标准品的销售价格,暂由其口岸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细则》规定的原则,组织衔接、平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审定。报国家医药总局备案。
  3、进口医药商品的批发牌价,原则上在外贸批发价(包括检验费和入库前银行贷款利息等)基础上加18%的进销差率制订;零售价格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订。
  4、进口医药商品口岸价格衔接、平衡原则:对于医疗急需,国内尚不能生产,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其价格原则上按高于规定的进销差率制订;国内已有生产,但不能满足供应,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价格可按规定的进销差率制订;国内生产基本上能满足需要,必须控制进口的品种,其价格按低于规定的进销差率安排。
  5、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平衡价格,则为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全国每年平衡两次。今年下达的平衡价格从1990年7月20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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