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何自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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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6075
颗粒名称: 她为何自尝苦果
其他题名: 浅析一宗重婚犯罪案
分类号: D91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一名未婚女青年谢某因与有妇之夫刘某产生感情,违反了道德和法律,最终自尝苦果。此案例揭示了未婚女青年在恋爱中不慎重、缺乏道德法制观念等问题。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是防止类似案件发生的关键。
关键词: 婚姻嫁娶 社会法律 道德规范 重婚犯罪

内容

婚姻嫁娶是人生旅途中的一大事情,因此,未婚的男女青年总是执著地追求美好的婚姻。能遵循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人,往往能如愿以偿但对那些脫离实际,违背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人,只会把事情变坏?最终自尝苦果。未婚女青年谢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谢某是广西人,相貌俊俏,身材健美,性格温柔。父亲做小生意,家庭收入颇丰 一九八六年。年仅十九岁的谢某高中毕业后,与女友一起离开家乡,来到南海县某村个体户刘某的小五金塑料厂做工。个体户刘某早年与梁氏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了两男一女。近几年来,夫妇两人共同管理这间小厂,使一家五口过着温饱生活。自谢某来到工厂之后,刘某经常与她在一起工作,由于双方接触多了,逐渐产生感情,关系越来越密切。梁氏发现后,怕他们惹出事来,便要刘某将谢解雇。谢某离开小厂之后,又到附近地方做工。此后,两人关系虽然中断了一段吋间,但仍情丝不断,藕断丝连。不久,双方来往更加密切,以致发生性行为,使射怀孕。谢为了达到与刘结为夫妻的目的,决意生下小孩。并与刘某一起到外地承接工程,以维持生计。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谢生下一男孩,便跟随刘某回家,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由于刘谢两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均已构成重婚罪,最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近年来,象谢某那样的未婚女青年在恋爱、寻找配偶中堕入情网,与有妇之夫发生性行为,以致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不少。从我市检察机关一九八八年以来所办的十九宗重婚案件分析,其中有十七宗是未婚女青年与中年甚至是老年有妇之夫重婚。这些未婚女青年为何心甘情愿与那些年龄比自己大得多的有妇之夫成为事实夫妻呢?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未婚女青年与男性恋爱时不慎重,自觉不向觉地给自己套上了感情枷锁,以至不怕道德谴责,不怕触犯法律,结果走上重婚犯罪的道路。此其一。
  这些未婚女青年盲目堕入爱河为情所困,充分体现到她们的道德法制观念不强,未能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含义。如在上述案例中的谢某认为,刘某为人好,对人热情,自己与他真心相爱,有关部门应该批准刘某与其妻离婚,与自已结婚这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其实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是符合道德法律规范的婚姻自由。谢某明知刘某有妻子,而插足他入的婚姻,并公开与刘某结为事实夫妻,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这实际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谢某所认为的真正婚姻自由。此其二。
  一些未婚女青年受资本主义国家性解放思想影响,加之国内思想教育方面的某些偏差,使保持贞节是女子最大美德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冲击。一些女青年对性关系持不慎重的态度,轻易以身相许,她们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帶有很大的盲目性,不容易认识错误,接受教育,更不能理智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发展,结果给自己、他人、社会都带来恶果,此其三。
  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抵制不良思想的影响,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各有关部门也应做好这方面的思想教工作,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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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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