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纠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4086
颗粒名称: 诉讼时效的纠纷
分类号: D9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农民刘新富因承包鱼塘资金不足向李明借款一万元,并立下借条。借款到期后,刘新富因鱼塘失收要求宽限三个月再还款,李明同意。后来,李明因经济拮据多次向刘新富索要欠款,但刘新富一直拖欠不还。李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新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出庭。法庭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刘新富在一个月内归还欠款,否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键词: 民法 细则 诉讼

内容

农民刘新富承包了集体五亩鱼塘,因资金不足向李明借了一万元购买设备、饲料。借款期规定一年后偿还,并立下借条为据。一年之后,李明找他索款,刘新富说明鱼塘失收,鱼价下跌,承包亏了本,要求宽限三个月再还,李明表示同意。在此期间,李明因事出国探亲一年,回来后不慎跌伤腰骨住院治疗,因经济拮据再次向刘新富索款,但刘提出多种借口故意拖欠不还,迫于无奈,李明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调查情况属实,传讯刘新富到庭询问,刘承认借款之事真实,但却搬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为理由,说明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该受理此案,拒绝出庭。
  法庭同志认为,这是被告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因而派人耐心向刘新富作了解释,指出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二年。”他向亲戚借款的期限虽然超过二年,但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而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前经过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或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诺履行义务,以及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很明显,刘新富借款一年到期后,李明向他索款时,他要求“宽限三个月再还”。这说明原告对被告履行义务作了请求,而被告对履行义务作了承诺,其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承诺时重新算起。
  道理讲明之后,刘新富仍然执迷不悟,有意赖帐。最后法庭依法作出裁定,要求刘新富在一个月内归还李明一万元欠款,否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财产抵偿。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符华
责任者
刘新富
相关人物
李明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佛山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