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船我还有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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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3858
颗粒名称: 这条船我还有份额吗?
分类号: F062.1
摘要: 本文讲述黄贵与黄义、李财合伙搞运输,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条水泥船体和船尾机及设备。因经营不善负债三万五千多元,拆下船尾机和设备拍卖后,黄义和李财不同意将水泥船体也卖掉,认为那是他们出钱买的,应归其所有。黄贵认为不公平,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 合伙 财产分割 共有财产

内容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同村的黄义、李财三人合伙搞运输,经协议,黄李二人出资买一条水泥船体,我出钱买船尾机和船上设备,各占整条船的三分之一份额。一年后,我们因经营不善负债三万五千多元。三人商量后拆下船尾机和设备拍卖,刚好偿还合伙债务。当我提出把水泥船体也卖掉时,黄、李二人说,那是他们出钱买的,应归其所有。我认为这是不公平,但又说不过他们,请问应如何处理? 三水县 黄贵
  黄贵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来信中情况看,你和黄、李已形成个人合伙关系。船体和船尾机及设备就构成合伙财产。根据你们合伙时所订协议,整条运输船就属于你们三人按份共有。根据《民法通则》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偿还你们共有债务之后,剩下的船体你们三人仍各占三分之一。他们说船体没你份的说法是违法的。你可找镇的法律服务所或法院经济庭解决。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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