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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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2520
颗粒名称: 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罪?
分类号: D920.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他没有捏造犯罪事实,也没有意图使您受到刑事处分。相反,他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关键词: 佛山市 诬告陷害罪 名誉权

内容

编辑同志:
  去年十一月中旬的一个深夜,邻居肖某在地下被楼上扔下来的玻璃瓶击伤头部,经医生诊断为轻微脑震荡。但肖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我的所为,并在单位各科室散发几十份传单,中伤我的声誉。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告到法院是否受理?白燕街一居民白燕街一居民: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在事件中,肖某不具备本罪特征。因为,他在客观上并没有捏造你有犯罪事实,只是一口咬定是你用瓶击伤他。在主观上,他并没有意图使你受刑事处分,其目的无非是谴责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和要求肇事者赔偿。因此肖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你反映情况属实,肖某的行为是侵犯你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肖某要负民事责任,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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