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配合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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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0385
颗粒名称: 相互配合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分类号: D926.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人民法院执行有给付内容的经济纠纷案件时,需要地方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但有些银行不予配合,采取不适当的手段妨碍执行,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查询、冻结、扣划单位的存款是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无故推拖拒绝妨碍执行,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和人民法院都应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在调查、处理有关经济纠纷或贪污、受贿的案件中应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得到履行。
关键词: 佛山市 人民法院 人民银行

内容

人民法院执行有给付内容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常需要地方银行协助,给予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可是,在执行中,人民法院会碰到有的银行不予配合,采取不适当的手段妨碍执行,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最近,市中级法院执行一起拖欠货款三十九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中,向农行三水支行发出了协助冻结执行通知书,但该行的某负责人不予协助执行,对执行人员提供的协助冻结单位存款的法律依据无动于衷,诸多提出理由,一时说要征询被冻结单位的意见,一时又说要到当地法院盖章,最后感到理亏时还指责法院冻结单位存款是胡闹。究竟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在银行存款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由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1983)法研字第30号文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的存款时,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可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查询、冻结、扣划单位的存款是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无故推拖拒绝妨碍执行,则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为严肃执法,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法人和公民的正当权益,银行和人民法院都应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在调查、处理有关经济纠纷或贪污、受贿的案件中,应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得到履行。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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