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贪污与受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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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9914
颗粒名称: 浅议贪污与受贿
分类号: D630.9
摘要: 本文介绍了贪污和受贿的概念和区别,指出它们都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贪污、受贿的危害性,增强法纪观念和为政清廉的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关键词: 贪污受贿 违法违纪 佛山市

内容

当前,在反腐败斗争中,人们常把“贪污”与“受贿”联在一起。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所谓贪污,系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第二,行为人侵犯的财物必须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第三,行为人主观意志必须是故意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为目的。而受贿,系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必须具备: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一种是主动索要,另一种是接受行贿。
  应当指出,不论是贪污还是受贿,都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它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亏、受贿,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会挫伤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干忧了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大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贪污、受贿是一种腐败行为,是党纪、政纪和国法所不允许的。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必须增强法纪观念和为政清廉的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讲求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这样,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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