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假集体」 企业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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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9134
颗粒名称: 清理「假集体」 企业势在必行
分类号: F406.73
摘要: 本文论述了清理“假集体”企业的必要性,指出“假集体”企业偷漏国家税收、享受了不应享受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从事违法经营,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不清等问题给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 企业 假集体 社会经济

内容

清理“假集体”企业是当前“治理、整顿”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指出:“要认真清理以国营、集体公司为名的私人投资企业,严格划分所有制性质。凡私人投资或合伙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不准作为国营、集体所有制公司办理登记,违者追究当事人及审核、审批机关的责任。”国务院有关文件也指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到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已经这样做了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什么要清理“假集体”?笔者认为,这种以集体名义领取营业执照而实际上是私有经济性质的企业,不利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使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无法有效进行,甚至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无论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是十分有害的。其主要弊端有:
  (1)偷漏国家税收,亏了国家,肥了个人。因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是按十级累进税征收,其最高税率为84%,集体企业的最高税率为55%。一些私人经营者正是利用这一税差率,通过“挂靠”,使其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合法化”,因而暴富。村镇和街道也有管理费和承包费收入。但国家的利益却受到了损害。(2)享受了不应享受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对集体企业与个体、私营企业,在贷款和经营范围等的政策也不同。个体、私营企业一次贷款一般不准超过万元,且月息一般为15—18厘;而集体企业却不受此限,且月息一般为11—15厘。集体企业的经营范围也较之宽得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假集体”企业,使到个体、私营企业甚至国营企业都处于不利的竞争环境里。(3)打着容易蒙蔽别人的“集体”牌子从事违法经营。村镇或街道给集体执照后只收“管理费”、“承包费”,没有真正参与管理,以致“假集体”企业搞投机倒把、买空卖空、掺杂使假等机会更多。此类实例,报刊上屡见不鲜。(4)由于经济责任不清,赚钱装入私人腰包,出问题却要由“企业法人”——集体来“背黑锅”。如南海县某村将“拆船队”集体营业执照,以每年向村上缴三万元为条件,“承包”给梅某经营;但梅某大肆挥霍。仅9个月就欠债80万元并逃之夭夭。法律无情,该村不得不承担这笔债务。(5)由于民事责任不清,给司法机关审理经济案件造成困难。例如被告李某被起诉贪污企业公款40万元,李说他的企业是个人承包的私营企业,不是贪污而是“支用”;但事实上该企业确是领了集体营业执照经营,因而当然应按贪污罪从严查处。可见,企业经济性质的归属正确与否是何等重要!
  总之,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假集体”问题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因此,对其进行清理已是刻不容缓。
  如何对“假集体”企业进行甄别和处理?笔者认为,区分真假集体企业主要有四条原则:一看法律上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及连带民事责任;二看企业的产权是集体还是经营者私人所有;三看分配由集体还是经营者私人支配;四看经营的管理权是实行民主管理还是经营者私人决策。对“假集体”企业的处理,按政策要求,对商贸型的企业一律要撤销。对实业型的企业要重新核准经济性质,其中又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对纯属私人性质的,一律应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进行登记;二、对基本具备集体性质,村镇、街道有决心将其办成真集体的,应允许补办手续,按集体企业登记。但必须经过验资和查证,被认为符合条件;三、对集体与个人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应按“集体与个人联营”登记。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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