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给私人「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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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8959
颗粒名称: 禁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给私人「回扣」
分类号: F810.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佛山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发出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付给私人“回扣”、“佣金”或礼物,以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同或协议,根据国际惯例付给私人“回扣”而不通过单位列帐反映的,都属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必须禁止。通知中指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巧立名目索取、收受和支付给私人“回扣”的现象屡有发生,给经济秩序带来了混乱,腐蚀了一些干部和职工,影响很坏。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回扣”问题的规定,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 佛山市 税收 企业单位

内容

本报讯 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付给私人“回扣”、“佣金”或礼物,以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同或协议,根据国际惯例付给私人“回扣”而不通过单位列帐反映的,都属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必须禁止。
  通知中说,我市当前正在进行的财税大检查,通过对一些单位的查处,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巧立名目索取、收受和支付给私人“回扣”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不仅给经济秩序带来了混乱,也腐蚀了一些干部和职工,影响很坏。通知指出,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回扣”问题的规定;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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