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佛山报》 报纸 |
唯一号: | 191120020230018959 |
颗粒名称: | 禁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给私人「回扣」 |
分类号: | F810.42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佛山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发出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付给私人“回扣”、“佣金”或礼物,以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同或协议,根据国际惯例付给私人“回扣”而不通过单位列帐反映的,都属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必须禁止。通知中指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巧立名目索取、收受和支付给私人“回扣”的现象屡有发生,给经济秩序带来了混乱,腐蚀了一些干部和职工,影响很坏。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回扣”问题的规定,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关键词: | 佛山市 税收 企业单位 |